解除劳动合同前,原本能够直接联系到劳动者,镇海一公司却舍近求远,通过登报的方式公告通知劳动者,而劳动者因没看到通知错过了最后期限。昨天,这家公司如此解聘工伤员工被判违法。
工伤后仍保持劳动关系
李先生是江西人,今年50岁,2007年到镇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2009年1月,李先生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09年1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签订合同当天至2013年10月31日止。
经过协商,李先生与公司于2010年11月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李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工资等,共计5万余元。
因李先生经过医院诊断,不能排除以后会出现工伤复发的可能,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公司继续为李先生缴纳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李先生作为事假处理,不享受任何待遇。如果李先生在两年内经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012年11月14日,李先生经镇海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系旧伤复发,经过手术治疗之后,李先生于2013年5月9日被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突然被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6月21日,公司在宁波某报纸上刊登通知,要求李先生在6月24日前回去上班。但李先生没有看到报纸,不知道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
去年7月1日,公司向李先生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不按规定到岗上班。
去年年底,李先生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时,李先生对于单位登报通知其回去上班有较大意见,他说,自己工伤之后经常去公司领取生活费,6月24日才去过公司,公司根本没有提出让他回去上班。
同时,李先生还经常给公司一名管理人员打电话要求工伤赔偿,每次去领钱的时候都需要这名管理人员通知公司财务才能领取,所以公司有他的联系方式。
“完全可以直接通知我的,为什么要采取登报这种方式呢?”李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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