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直接联系到劳动者,却舍近求远通过登报的方式公告通知劳动者。昨天,镇海一家企业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败诉。
李先生是江西人,今年50岁,2007年到镇海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
2009年1月,李先生在工作中摔伤了脚,并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同年11月1日,双方还是第二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签订合同当天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工伤情况经过协商,李先生与公司于2010年11月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5万余元。因李先生经过医院诊断,不能排除以后会出现工伤复发的可能,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公司继续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李先生作为事假处理,不享受任何待遇。如果李先生在两年内经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012年11月14日,李先生经镇海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系旧伤复发,经过手术治疗之后,李先生于2013年5月9日被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2013年6月21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知,要求李先生在6月24日前回去上班。2013年7月1日,公司向李先生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不按规定到岗上班。
李先生在接到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中,李先生对于单位登报通知其回去上班有较大意见,“我工伤之后经常去公司领取生活费,6月24日才去过公司,公司根本没有提出要求我去上班。”
“我还经常给公司一名管理人员打电话要求工伤赔偿,每次去领钱的时候都需要管理人员通知公司财务才能领取,因此公司有我联系方式,干嘛要通过登报这种我根本无法看到的形式通知?”
镇海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借据显示,李先生在2013年2月4日、3月25日、4月22日、6月21日的借据上均签名确认,这表明李先生在这几天均去过公司,公司要通知李先生回去上班完全有条件直接告知李先生,却采取李先生难以获取信息的方式通知,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本来用人单位在没有办法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采取登报的方式完成送达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多被视为有效的送达。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能够直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却滥用登报通知的权利,并以此作出有损劳动者权益的决定,将承担决定违法的法律风险。因此镇海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通讯员焦川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