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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这一切是为了更好净化网络购物空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网上的卖家都遵纪守法,我也没有必要再去打假了。”小方说。
采访中,有人对方昌荣的维权行为表示不理解,虽然动机是好的,但是却浪费了大量的公共司法与行政资源,“知道是假货,完全可以避免,如果有意为之,就是一种生意,与维权的初衷背道而驰!”采访中,多名接受采访的读者说。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宁波大学法院教授何永红,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知假买假打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不管是在实体店购物,还是在网上购物,只要购物行为发生了,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售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并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市场购物环境。因此,对于知假买假打假者,社会应该用一种宽容的心理来看待。
同时,何教授还认为,职业打假本身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职业打假也可能从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市场秩序问题值得注意。□宁波晚报 记者 边城雨/文 张海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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