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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中共宁波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通过)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08 07:05:37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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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5.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

  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6.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市人大制定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报市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市委报告。坚持市委研究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

  健全市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逐步增加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数量。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及时研究并作出决策。加强对法规规章的解释和说明,做好法规规章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7.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并举,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立法建议征集、项目确定、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座谈听证、审议表决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全面实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度,落实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推进实施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常委会立法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健全向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对有争议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机制。健全立法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

  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8.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坚持以人为本、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布局等方面的立法;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推动《宁波市预防腐败条例》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围绕文化改革发展,加强历史文化传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围绕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立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立法。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