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宁波新闻联播 > 慈溪 正文

法院判继子承担赡养义务 儿媳称未经她同意表示不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08 10:32:39   稿源: 慈溪日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慈溪新闻网讯 “你们法院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这样判决了?这个判决我不同意!”近日一大早,家住城区的王大妈就气鼓鼓地来到法院对法官说。究竟何事让王大妈如此不悦?记者了解到,原来是为公公王大爷向儿子讨要赡养费的事。

  王大妈的丈夫是王大爷的继子,父子俩关系不咋样。去年11月,王大爷向法院起诉继子,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子女都有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王大爷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有权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儿子每月支付王大爷生活费650元。但王大妈在收到判决书后并不认可,这不就找上门来了。

  “如果对我们法院的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可以向宁波中院上诉。”接待王大妈的张法官耐心地解释,“我们法官在判决当中也写明了需要支付赡养费的依据,以及赡养费定为每月650元的原因,当初调解时你们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所以我们法院最终作出这样的判决。”

  但任凭张法官怎么说,王大妈仍然坚持己见。张法官告诉记者,像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碰到,他们也会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明白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那么法院判决,到底需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呢?记者就相关问题询问了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周红。“法院判决无需当事人的同意。”马律师明确告诉记者,“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多数群众对刑事判决的认识比较到位,都知道刑事判决无需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但是对于民事判决,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没有转变观念,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像这种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都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现象并不少见。”

  马律师表示: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审理终结后,按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其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旦判决生效,相关人员就必须执行判决内容。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法院也在积极应对,一方面通过中层干部接访等工作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工作,努力使群众对判决信服,对判决的效力有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小巷法官’、‘法制副校长’、法治广场宣传等形式送法进村入校,参与社会普法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记者 陈运运 通讯员 亦茗 浒栋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