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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称网购尿不湿致孩子生病 卖家把网友告上法院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14 06:58:25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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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遭遇网络名誉侵权

将网友、论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公司”),是开通仅一年有余的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中“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日本进口的某品牌尿不湿等产品,相关进口的凭证、存货、销售都由宁波保税区海关监管。

前不久,又一猫公司前往北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里面写道:

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称,使用了在又一猫平台上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网友“恶意发帖丑化又一猫公司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诋毁又一猫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公司又称,已经将上述发布在论坛上的相应网页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网页公证。又一猫公司称,其经多方调查后发现,其中一个发帖人为鲁某。

“求证后我们得知,鲁某从我处购买使用的尿不湿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但仍恶意虚构事实发帖,且帖子阅读量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又一猫公司委托律师向信息公司发函要求对帖子采取措施并提供三名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但信息公司没有完全履行。

对此,又一猫公司认为,是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公司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经济损失,要求信息公司和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目前,北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正式立案受理。

到底真相如何,还得法院审理后才能知晓,媒体也将予以继续关注。

【律师谈“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

其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严重得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如文说,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得多。

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尽管与传统侵权行为比起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普通公民,若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存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如文说,为了保全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是一种保存证据的好办法。

最后,陈如文提醒: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一定限度和边界,所以公民应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

【遇网络侵权怎么办】

最高法出新规详解网络侵权案

一一解读教您如何维权

在如今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网络侵权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除了我们自身应该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外,更应该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