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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1-14 09:36: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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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有范围 义卖有规矩

北仑区关爱好人基金成立现场举行义卖活动。

募捐有范围 义卖有规矩

市慈善总会举办的彩虹助学现场。

2014年12月8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意见》。《意见》提出了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募捐备案主体、募捐方式、备案部门和程序、募集款物的管理、信息公开和时限等内容,对有效规范我市慈善活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据介绍,《意见》共由六部分组成,主要对备案主体、募捐方式、备案部门、备案时间、申请材料、信息公开和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根据目前规范慈善募捐行为的需要提出了三个“坚持”,分别是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信息公开,以规范募捐行为和备案程序,加强对募捐行为的监管。

《意见》明确了募捐备案主体。明确了对可以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组织的备案要求:红十字会和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时,实行事后备案制;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募捐组织)单独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备案制。另外,为帮助特定对象或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职工或本社区(村)居民(村民)中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最后,还对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公众慈善募捐活动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了募捐方式。明确慈善募捐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或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拍及慈善晚会以及其他募捐方式进行。

《意见》明确了备案部门和程序。规定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其他募捐组织备案应在单独开展募捐活动前5日内、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和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明确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备案办理时限和凭证、募捐活动期限、备案材料的保存等相关内容,让慈善组织一目了然。

《意见》明确了募集款物的管理。规定对募捐款物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特别强调了境外资金的管理,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华侨向本市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捐赠手续。明确了其他募捐组织执行完募捐活动的剩余款物应当移交给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

《意见》明确了信息公开内容和时限。明确开展募捐活动前、募捐活动结束后和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信息公开要求,募捐组织应当按规定时限通过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相应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宁波日报 撰稿:杨静雅 邓天武 摄影:杨静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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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