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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10 14:36:22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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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境外游遭强消费 投诉维权获退款

  2014年11月2日,曹女士与其老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纯玩游。按照合同行程,11月4日团队来到了泰国的度假胜地——芭提雅。当晚在去入住酒店的路上,泰国地接导游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600元每位的套餐,同时提出为了团队能够统一,要求大家都参加。陆续同团的其他游客都同意参加,并在交费后,领取了房卡回房休息。只剩曹女士和老伴,因拒绝参加,在酒店大堂与地接导游僵持着。向领队求助,领队表示现在在泰国,由泰国导游说了算,她也爱莫能助。时间快接近午夜了,无奈之下曹女士和老伴只得妥协,交齐了1200元,才拿到了房卡。之后的行程,曹女士和老伴都带着一肚子的委屈和气愤。回到宁波后,他们直接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

  经调查核实,曹女士夫妇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旅游相关法律规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责令组团社向曹女士夫妇赔礼道歉,退还1200元自费项目费用,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消保委评析警示:

  旅游合同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案中,泰国地接导游违反合同约定,临时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还以不参加自费项目就不给房卡作威胁,强迫游客参加,其行为恶劣,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的领队在游客向其求助时未予制止,置旅游者利益而不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旅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曹女士夫妇遭受的损失,理应由组团社承担。

  此案也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载明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对于线路行程外要增加自费项目的,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导游诱导、欺骗、胁迫参加自费活动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好各种证据,在完成行程后可向旅游质监部门或消保委进行投诉。

  案例四:租赁车辆出故障 消费法庭调纠纷

  “租车半天,汽车就出现故障,租赁公司要扣我5000元押金”,消费者俞女士向海曙区消保委灵桥分会投诉,反映自己租车时遇到的问题,认为租赁公司有欺诈之嫌。而租赁公司坚持认为车子是俞女士开坏的,按合同须赔偿20%的维修费。

  2014年6月,俞女士等六人在海曙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7座的克莱斯勒大捷龙商务车,约定次日上午9点在汽车东站交接。当日,租车公司晚到了20分钟,双方签订合同后,俞女士当场付清500元租金和5000元押金,因赶时间俞女士等人没有仔细检查车况就直接将车开走了。

  中饭后,俞女士一行人从北仑返回宁波。途中,汽车冒白烟,且仪表盘水温度数超过正常值,立马停车后俞女士打电话给租赁公司,公司人员表示能开就将车子开回,不能开就叫拖车。在重试失败后,再次联系租赁公司叫来了拖车,同时不得不取消了下午的活动。晚上7点多俞女士跟着拖车公司回到宁波,随后她向租赁公司提出退还押金并赔偿有关损失遭到拒绝。

  灵桥分会受理案件后,经调查,确定此辆克莱斯勒大捷龙商务车是美国进口车,已行驶234319公里,4S店检测是发动机拉缸,建议大修,维修费用需要2—3万。至于汽车出现故障的原因,只能通过专业机构进一步检测才能知晓,但走检测之路就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与财力,双方可能承担不起。为此,建议双方当事人能从小成本、高效率的角度结案了事,走消费法庭简易程序解决。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付款2500元,其中租金500元、赔偿维修费2000元,其余维修费用由租赁公司承担。

  消保委评析警示:

  汽车租赁服务中,经营者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尤为重要,车况不佳不但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更是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在租赁汽车时,必须查验租赁车辆的相关凭证,特别要关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及近期保养维修记录;同时对车辆的里程数、试车情况及车辆状况等信息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写明,切忌因怕麻烦而轻易忽视。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