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在征收补偿上有哪些内容
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都有了明确说法
按照依法公平补偿、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原则,《办法》规定了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等内容。
明确承租人的补偿权。在依法保障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同时,增加了对公有住房、代管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宗教产住房等历史遗留的承租人的补偿权利,并分别明确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权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权以及补偿标准。
明确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价值、搬迁费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以及搬迁费补偿。
其中,还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并按规定结算差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补偿;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考虑临时安置费与当地物价水平的关联性,明确临时安置费补偿的具体计算规定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另行制定。
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内容。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或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规定结算差价。另外,给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对因征收造成重大设施搬迁、停产停业的,给予重大设施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办法》规定了哪些补助奖励政策
签约期限内搬迁,给予一定奖励
《办法》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内容及相关标准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
对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或者差价结算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同时规定,上述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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