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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患上恶性肿瘤 公司停发工资拒绝续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20 10:57:38   稿源: 北仑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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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曾子夏 通讯员 范婷婷 谢晓玲)舒师傅是在公司工作了6年的老员工,去年不幸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本想公司看在多年的雇佣关系上,能帮自己一把,不料公司在他确诊后停发了工资,合同到期后也拒绝续签。走投无路的舒师傅向北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近日,终于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公司支付的28000元。

舒师傅今年51岁,老家在湖南省桑植县。2008年9月,舒师傅进入北仑某模具公司工作,是个毛刺工。去年6月下旬,舒师傅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诊断出患有结肠恶性肿瘤。从去年6月底开始到11月,舒师傅先后5次住院治疗,一共做了6次手术。舒师傅说:“我现在上班平均一个月工资也就3650元。这么多次手术,还有其他医药费,加起来要好几万元。”

“知道自己得了肿瘤,医药费肯定不会少。我也找过公司,跟他们说了我这个情况。希望公司理解我不是没理由地就不来上班,也希望公司能继续发工资。”舒师傅说。

可舒师傅确诊后不久,公司停发了舒师傅的工资,并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记者看到了舒师傅和公司签订过的几份合同。最早的一份签订于2008年9月,而最近的一份合同签订于2012年9月,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

舒师傅说,从2011年5月开始,公司就没再为他缴纳社保金。“我生病是在去年6月底,那会儿合同还没有到期。停发工资以后,我几次让公司给我发病假工资,可公司没有同意。”自己协商行不通,舒师傅只好找到了北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的帮助。

接手此案的杨律师了解了舒师傅的情况后,认为这家模具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为舒师傅缴纳社保。而舒师傅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医疗期,其间公司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资;且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应当向舒师傅支付医疗补助费,并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杨律师介绍,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舒师傅的工作年限,他应该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舒师傅处于医疗期,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援中心法律工作者说,“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方可解除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杨律师代表舒师傅向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近日,舒师傅和公司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舒师傅28000元。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