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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发布校园伤害案件白皮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5-26 07:02:44   稿源: 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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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里发生了安全或伤害事故怎么办?昨天,宁波中院发布《宁波法院涉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对2010年至2014年宁波市的校园伤害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梳理。

通讯员 贺磊 李萍辉 记者 王莎

怕“得罪”校方,家长一般不愿意起诉

2013年,鄞州法院受理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罗某诉某外国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罗某又以尚在该校就读,不宜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每个县市区每年都会有少则十几起多则数十起较为严重的伤害纠纷发生。

伤害事故高发,真正进入诉讼的却不多,宁波市法院五年间受理的涉学生伤害事故民事一审案件仅有62件。其中,判决25件,调解21件,撤诉16件(以和解撤诉为主)。调解率仅为33.9%,低于普通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

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受害人尚需在校就读,家长担心因诉讼而“得罪”校方,一般不愿意为此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大多数案件在前面的纠纷调处机制中已被化解。

74.2%伤害事故是未成年人之间致害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类型多样,常见的主要有五种类型:

1.因教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致害;

2.因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的故意侵害行为致害;

3.在与同一教育机构内其他未成年人的嬉戏玩耍中不慎受害;

4.因体育活动受害;

5.因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致害。

宁波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吴伟民告诉记者,其中以同一教育机构内未成年人间致害最为常见,在纠纷总数中占比高达74.2%。

小学生、初中生是校园伤害事故高危人群

据统计,宁波法院五年来受理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发生在幼儿园的仅3件,高中段的亦仅2件。而其余的绝大多数案件则均发生于小学及初中阶段。也就是说,学生伤害案件受害人多为7~16周岁。

事故受害人的年龄段呈现这种分布,主要由于小学、初中的“人口密度较高”,小学生和初中生多特别好动,而且活动范围较大,肢体接触多,特别是初中生,因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还有“好斗”的倾向。与此同时,初中生与小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及风险意识均较差。

“幼儿的活动范围较小,幼儿园的‘人口密度较低’,老师及保育员的配置比例较高,故伤害风险相对较低。”吴伟民说,“高中生的自控能力和风险意识相对而言均有所提高,故风险事故较少。”

“在校时间”有争议,安全管理存盲点

近日,象山法院受理了朱某某诉郑某某及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刚年满六周岁的一年级学生朱某某早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但此时班主任尚未到岗,朱某某与郑某某在操场双杠上玩耍时坠落受伤,致十级伤残。

“从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因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有一定规律,故大多数案件发生于课间及活动课、体育课。”吴伟民说,“还有一个特殊的时间段也是事故高峰期,即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及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后。”

走读制中小学都会规定到校的“最后时限”,学生迟到即为违纪。因此,学生提前到校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但若学生早于教师到岗时间到校,或晚于教师离校时间离校,则易出现安全管理的盲区。

怎样预防和化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

“积极预防校园伤害纠纷对于减轻家庭和学校负担,稳定校园教学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吴伟民表示,“在进一步明确教育机构和监护人责任的同时,要加强第三方的诉前调处机制建设。”

吴伟民告诉记者,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自行牵头协商的,不仅因专业能力不足而力有不逮,且因自身牵涉其中而缺乏公信力;而教育行政机构的调解,也因其处于教育机构的上级机构的地位,而难避不公正的嫌疑。因此,加强第三方的诉前调处机制建设,为当事学生、学校提供诉前化解矛盾的机会显得尤为必要。

吴伟民还表示,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学校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明确家校衔接的节点,“还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心理健康。”

编辑: 陈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