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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0万元股票收益损失 法院会支持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04 07:27:59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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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股市一路高歌猛进,股民大多喜笑颜开。但这对象山的老股民陈先生来说,却是煎熬。

  4个月前,他打算买房,“为了支付首付,我忍痛抛掉了手中市值逾百万元的股票”。谁知买卖因为种种原因未成,130万元白白在房管处的托管账户里呆了2个月。

  最近,陈先生把卖主和中介机构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他提前割肉造成的收益损失共计50万元,其中中介机构承担补偿责任。昨天记者获悉,象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为了买房提前“割肉”

  陈先生今年40岁左右,在股市沉浮多年,是资深股民。

  从去年年底开始,股市迎来了大牛,陈先生看着账户里的股票市值噌噌上涨,心里乐开了花,但到了今年2月,他不得不在股市和买房中做个选择。

  因为他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350万元的别墅,2月5日,是双方签合同的日子。

  这套别墅的首付是130万元,陈先生手里没有那么多现金,钱他都投进了股市,因此在和房主方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后,他就打算割肉套现了。

  订完合同才知房子被抵押

  就在陈先生打算把钱打入房管处的托管账户之前,他发现因为方某和别人有债务纠纷,房子居然被抵押了。

  “这个情况我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本不知情。”陈先生说,方某一直跟他保证债务很快就能解决,于是2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方某结清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及银行贷款,陈先生将首付款130万元打入房管处三方托管账户内,在办妥过户手续,办好房产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有了这份补充协议,陈先生才定下心来,次日,他狠心卖了股票,先履行了首付款的义务。

  陈先生说,让他没想到的是,方某却迟迟没能解决债务纠纷,房子最终被法院查封。当时他很焦虑,再次找方某理论,但方某跟他信誓旦旦地保证,他将信将疑,再次陷入等待,但直到4月2日,还是没有结果,他彻底绝望。无论方某再怎么跟他保证,他坚持解除合同,最终方某也只得同意。

  索赔50万元股票收益损失

  首付款是退回来了,但陈先生依然觉得亏大了。

  对当时决定买这套房子,他十分懊悔,“就是因为买这套别墅,我错过了好几波大行情。如果不提前割肉,我在股市的收益应该也有好几十万了。”

  陈先生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中介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他要求方某双倍返还他在订合同那天支付的2万元定金,并且赔偿他在股市提前“割肉”造成的收益损失共计50万元,其中中介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目前,案件才刚刚受理,陈先生的诉请尚待房主方某和中介机构进行答辩和反驳。

  延伸阅读

  股市中的收益损失能赔吗?

  在网上搜类似的案件没搜到,但因为账户被盗了,要求索赔收益损失的还不少,不过法院大多支持赔偿损失,而不支持赔偿收益,原因是账户被盗和股票的预期收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难证明。

  支持赔收益的,最高法院的案例公报中曾有过一例,是新疆的一个案子。

  2005年,证券公司职员杨某利用为客户张某继承丈夫生前所持股票办理过户手续之便,掌握了账户密码,并于2005年12月12日盗卖,得款9万余元。2007年3月,杨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7年4月,张某以侵权为由诉请,杨某、证券公司等赔偿。2008年10月,该案移送至中院。关于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股权的价值会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变化而增长或降低。同时,股票价值的实际实现亦与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密切相关。故在侵权人盗卖投资者股票获取价金的情况下,判断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失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投资习惯、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从因果关系上看,侵权人盗卖投资者股票获取价金场合,如受害人投资行为表现为短线操作、通过股票涨跌变化,以频繁买入、卖出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未必包含股票被盗卖后的股票本身升值部分及相应股利;如该受害人投资行为表现长线操作、主要通过对股票的长期持有,获取股票增值及相应的股利等收益,则其股票被盗卖的损失通常应包括股票被盗卖后的升值部分及相应股利。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张女士丈夫生前持有的都是原始股。最后二审法院根据该期间的分红记录和配股记录及此期间的每日平均收盘价,判决侵权人赔偿张女士46万元。

  不过,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案情之间的细微差别也可能造成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因此,陈先生的收益能否获法院支持,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罗 艺翟洁琼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