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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宁波好网民”系列报道

如何争做“宁波好网民”?律师以案说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23 07:21:39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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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二:网民要有网络道德

  案例:个人在网上造谣“中伤”某培训机构

  案例回顾:王华(化名)因与某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在一网站发布该机构系骗子公司,只拿钱不培训的帖文。培训机构将其诉诸法律,通过律师出面,向该网站及中国互联网协会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华发布的消息系严重失实,属造谣。后网站删除该网友发布的信息。

  律师有话说:

  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朱祯学律师:网络是一个公开的平台,容易引起公众效应而被关注,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实效性。但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中,又很难确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这就要求网友应有网络道德。

  网络道德即发布内容客观真实,公开评价有据有理,提供服务依法合规。发生这样的事,一般受害方会要求对方消除在网上的影响,删除相关帖文。这也要求网友上网时遵循网络道德,不给别人和自己添堵。

  律师观点三:当心侵犯知识产权

  案例:公众号随意发布移花接木文章

  案例回顾:

  6月9日,象山一公众号发出了一条名为《象山一位高三美女班主任,给学生的离别赠言,震撼教育界》的微信文章,迅速吸引了大家的关注,阅读量达到10万+,并博得679个赞。

  经过调查,这篇文章和深圳新闻网在去年6月12日16:49:33发布的一条新闻几乎完全一样,文中提到的美女老师的真实身份是——深圳实验学校语文老师,高三班主任张彤老师。

  6月12日,象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约谈了“象山在线”公众号负责人。此后,该公众号也发布了事件的相关致歉。

  律师有话说:

  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王寅华律师: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种,在这个事件中,网友侵犯的是原文作者的著作权。

  网友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转载,是很明显的侵权。因为所有的原创作品都是享有著作权的,不能被随意的使用。

  目前论坛已经删除了帖子并进行了公开道歉,但是如果原作者对此事进行追究,侵权方需进一步消除因侵权带来的影响以及进行赔偿。

  因此,自媒体或其他公众号在转载的时候一要尊重原作者的意思,尽量按照原文转载。二是应该注明出处和原作者。作为公众号,应该加强审核把关。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