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7月8日讯(记者 周维强 通讯员 寿谦)很多化妆品店为了扩大宣传效果,常常会有试用装之类的赠品赠送。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往往只注重正品的质量,却忽略了赠品是否合格。
今年5月,张小姐在一家知名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店员赠送了她四件其他化妆品。回家后,张小姐发现这四件赠品上标注的exp.显示是2015年7月,这是快过期了吗?心存疑虑的张小姐电话咨询了化妆品店,店员的答复是exp.是化妆品的最晚开启日期,开启后还能用一年。
exp.不是有效期吗?对店员的答复,张小姐半信半疑,随后她又咨询了江东区市场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告诉她,在医药说明中,exp.是指限期使用期限,即Expiry date(Exp date),她这种情况建议谨慎使用。
据了解,根据《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化妆品的有效期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分别是生产日期加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加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是一个时间节点,意思是截止某时间节点前使用,超过这个时间点就不能用了,常用Exp Date或者Exp表示,即expire date,也有简称为失效期。限期使用日期,指的是能使用的最后一天,并不是指这天开启了后化妆品还能再用上几个月,像上面这家店员所说的“最晚开启日期”的概念,其实是不存在的。
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有效期(如24个月)则是指一个时间段,在不开封的情况下,生产日期到失效日期的时长。实际上很多化妆品在开启后,由于和空气等外界环境接触后,保质期将缩短。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挑选,根据自己的使用化妆品的速度,尽量不要选择那些临近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
关于赠品,江东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因促销所提供的赠品是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纳入维权范围的商品,赠品流入市场后等同于商品,一样享受“三包”,也就是说商家有保证赠品质量合格、有效的义务。现实生活中通常有商家会把积压品或者问题产品当作赠品,消费者在购买有赠品的产品时,尤其要留心赠品质量、有效期等,在购物小票上最好增加赠品信息,万一因为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消费者可将小票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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