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我是我”,这几日,宁波奉化溪口的王女士被折腾得够呛。
她的问题是:村里的房子要拆迁,但房产证上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同音不同字。房管所说要到村里开个证明再到公安开个证明才能办后面的手续,可是公安又说这个证明不能开。
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什么会和身份证上的不同?奉化市房管中心产权科科长应云海介绍说,这样的情况不少,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1989年至1993年,奉化市第一次大批量地进行房产登记,因为范围太大、人数众多,当时是从生产大队、村、社区抽调人员简单培训后,就参与房屋发证工作。加上当时关于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错误,这些年已经逐步在更正。
当时许多村民都不识字,有些还没办身份证,工作人员就按读音登记了,这出现了房产证和身份证上的姓名同音不同字的情况。还有些甚至没有大名,临时在姓氏后面加上乳名就登记了,后来办理身份证时又把名字改了,才导致房产证和身份证上姓名不同。
应云海表示,到房管部门办理各类登记,都需要和身份证上的身份对得上号,因此必须先证明自己的身份再把房产证上名字改回来。对于房产登记时姓名不同的,只要房管部门利用原有信息能认定为同一人的(如原存有身份证号码且与现身份证号码相同的),只要本人写一张情况说明就可以了。
可是对于那些没有登记身份证号码的,甚至身份证上名字与房屋登记时权利人名字不一致的,就只能请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了。不过,为了让老百姓办事更便捷,接下来他们会和公安部门探讨解决的方案。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要求,溪口公安分局民警在王女士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上作了情况说明。
记者到公安部门了解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是对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他的户籍关系的证明。公安部门认为,关于公民的身份问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即是法律所确认的有效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盛说:“这些规定的设置,其实就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转移工作、转嫁风险。在办事中设置条件限制,却不亲自调查,将一些本应该由本单位调查核实的事项,交给当事人自己到公安部门开具。”
他建议,当事人如果认定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完全可以提起诉讼。
以上据奉化日报
小编有话说:请相关部门别拿证明来挡事
最早听到的奇葩证明,议题有关“证明我妈是我妈”,记得当时所有人听闻只是调侃了一番,倒未想到如今近在咫尺,竟也出现了真实的类似案例。
回头想想,这些年听说过或者遇到过的奇葩证明倒也不少,单身证明,不扰民证明,证明你爸是你爸、你奶奶是你奶奶……调侃之余,倒也值得反思。一纸证明在手,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要求出具这些证明的,多是相关职能部门,一定程度上属于行政确认,那么有没有可能借鉴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
细想这些奇葩证明,申请大多与利益相关,最常见的就是房产转移或者拆迁之类。小编有个狭隘的想法,职能部门拿到一纸证明是否就能规避自己的风险了,因为“你有证明啊,一旦出了事就不是我们的责任了,得找当初给你开证明的机构”。
可因此,老百姓得费多少口舌、跑多少次腿。大夏天,奉化的王女士碰上这种事,也确实够糟心的。
为了少一些类似的尴尬,咱们的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少些障碍,动嘴之余,也动动手、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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