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记者包凌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制度改革一直是敏感而又谨慎的话题,但同时它又是国企改革的题中之义。近日,市国资委对国有产权转让制度进行整合和改革,出台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严控场外协议转让,扩大企业的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授权,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性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推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严控场外协议转让,是促进国有产权阳光流转、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整合了过去产权转让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产权交易的程序和要求。
对场外直接协议转让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市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市属企业或其全资子企业。
进一步扩大了对市属企业公开转让行为的决策授权。对于市国资委直接出资企业,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未超过3000万元(含),且未超过出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比例的,由一级企业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对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的市属单一资产监管企业,若该出资单位公开转让所出资持有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本级国有股权,报市国资委审批;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公开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评估价值未超过200万元(含)的,由其出资单位审批。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进行,对产权转让公告发布、转让挂牌价格确定、竞价的组织、合同的签订、交易资金的结算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印发之后,为减少国资监管权力事项,提高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效率,市国资委将不再核发《宁波市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原已核发的证书过了有效期限自动失效,同时取消原建立的拍卖机构备选库。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