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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表示化妆品的最晚开启日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7-28 07:44:39   稿源: 中国宁波网-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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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东南商报 通讯员寿谦)今年5月,张小姐在一家知名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并获赠4件其他化妆品。回家仔细查看后张小姐发现,4件赠品上标注的“EXP.”均为2015年7月。

  “有效期至2015年7月,那不就等于马上要过期?”疑惑之下,张小姐打电话到化妆品店问询。“店员答复我说,EXP.表示化妆品的最晚开启日期,开启后还能用一年。”张小姐说,她对此很疑惑。

  “EXP.是expiry date的缩写,中文意思为限期使用期限,也就是我们日常所理解的商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保化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规定,化妆品的有效期可以用两种形式表示,一种是生产日期加保质期,另一种是生产批号加限期使用日期。“限期使用日期是一个时间节点,意思就是截止某个时间节点前使用,超过这个时间点就不能用了,它常用exp date或者EXP.表示,也有简称为失效期的。如EXP.201507即表示要在2015年7月前使用。”

  “没有最晚开启日期的标注。”该负责人还提醒消费者,“有效期(如24个月)表示一个时间段,指的是产品在不开封情况下,从生产日期到失效日期的时长,而实际上,很多化妆品在开启后,由于和空气等外界环境接触,保质期还会缩短。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及使用情况选择适当有效使用期的产品。

  -小贴士

  赠品同样享有“三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促销所提供的赠品纳入维权范围,赠品流入市场后等同于商品,一样享受“三包”。商家有保证赠品质量合格、有效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有赠品的商品时,要留心赠品的质量,特别是生产期、有效期等,最好在购物凭证上附加赠品信息,万一因赠品使用造成人身伤害,以作维权凭证。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