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交警如此处罚有何依据?
交警这么处罚准不准确,有什么依据?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林律师,他向记者解读了其中的一些法律知识。
1.这件事中,大家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狗属不属于个人财产,即便属于,那么狗需不需要办理相关证件?
分析:刘海林表示,首先应该了解宠物狗是不是个人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对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是这样定义的,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牲畜当然包括狗,也就是说狗也属于个人财产。
2.宠物狗属于个人财产,但财产有合法和非法之分,顾名思义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反之则法律不予保护,那被撞的狗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
分析:刘律师表示,在这里就要看宁波市地方法规条例里有没有对宠物犬有过相关规定。他查阅到《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其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江北区甬江街道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列入限制养犬范围,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各县(市)、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限制养犬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案中李师傅撞到狗的地方位于鄞州区高桥镇,那么鄞州区有无限养区域的规定?记者和刘律师随后也查阅了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于限养区域有着明确规定:“本区新城区以及钟公庙街道、石碶街道、下应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李师傅撞到宠物犬的地点属于非限养区,也就这说明狗主人不违反相关规定,宠物犬属于主人合法财产。
3.李师傅开车撞到狗,算是交通事故吗?
分析:刘律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有过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中李师傅无论是过错或者意外,都已经对狗主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刘律师表示交警定为交通事故完全合法。
4.此案中狗主人是不是有责任?
分析:刘律师表示,倘若李师傅没有逃逸,那事后交警部门会对双方进行责任划分,但李师傅既然已经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那么就要承担事故的全责。
【交警提醒】
遇到类似事件该如何应对
抛开这件事不提,其实对于很多人来说,更关心的是以后上路碰到类似的事情,应该如何应对,鄞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告诉记者,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做的就是报警,这里有网友也提到,要是在高速公路上撞到狗,或者是普通道路上撞到狗、猫等小动物,难道也要停车报警?交警表示,轻微的交通事故车主可以离开现场,但打电话报警是必须的,之后关于被撞倒的动物或设施物品是否有主,交警部门会作进一步核实认定。但只要车主事后及时主动告知交警部门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肯定是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
【相关案例】
开车撞死藏獒赔偿数万元
早在2014年,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关于开车撞死狗的纠纷,2013年4月份,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司机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狗主人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司机赔偿狗主人损失53200元。
【多此一问】
撞死宠物,保险公司赔吗
2005年6月14日,江苏省靖江市市民孙某带着牧羊犬从西向东横穿马路时,其价值9万元的牧羊犬被韩某驾驶的摩托车撞死。当年11月11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摩托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财产损失4.5万元(法院经过鉴定认定的该犬价值)。法院认为,只要事故的主体为车辆,事故发生的空间在道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该确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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