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通告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拟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将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2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315066
联系电话、传真:89182075
电子邮箱:nbrdfz@ningbo.gov.cn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5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保障清洁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餐饮、干洗等产生异味的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牧业活动、秸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能源利用性质的农业秸秆焚烧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和矿山开发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相关公益活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