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蒋森 通讯员巍子)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杨某作为某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该公司在2013年9月―2014年9月期间,拖欠胡某等20余名职工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劳动报酬近20万元。
2014年10月16日,该公司职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事宜,区人社局遂向该服装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谁知几天后,该服装厂负责人杨某便逃匿。随后,区人社局向该服装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1月4日之前支付上述职工劳动报酬。
今年4月,当事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月,杨某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缴纳所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已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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