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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借款两张借条 内容发生变动担保人如何担责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08 09:07:50   稿源: 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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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袁某与顾某是多年好友,由于家中要购置新房缺乏资金,袁某向顾某借钱。2014年4月11日,袁某向顾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袁某向顾某借款6万元,袁某在当年6月还款3万元,7月再归还剩余3万元,朱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此后,袁某并没有能力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当年9月10日,袁某再次向顾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中双方再次就6万元借款进行了确认,袁某承诺在当年10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然而这次担保人朱某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由于袁某一直无力偿还该借款,担保人朱某又拒绝承担责任,顾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借款6万元,朱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前后两张借条都是对同一笔借款进行约定,但是担保人只在前一张借条中签名,那么他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袁某未能向原告顾某归还借款,被告朱某未能尽担保义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出具多份借条,以达到对该笔借款还款时间、还款人、利率等内容的补充。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袁某与顾某在9月份新出具借条可视为顾某对该份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0月20日的认可,旧借条中的借款金额、利率、担保人并未发生变动,担保人朱某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