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3年,周某在A建筑公司承建的建设工地上装运钢管,A建筑公司用塔吊将钢管从楼上吊下来直接装上货车,在塔吊过程中因钢管在空中打转,不慎将周某碰撞后致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共花去医疗费13万元。
此后,周某踏上了寻求赔偿之路。
周某首先向A建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认为,虽然自己承建了该建设工地,但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周某未经公司同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自用塔吊吊运钢管,属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且公司与周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工程的塔吊租赁是由B设备公司承包,钢管租赁则分包给了C建筑公司,因此周某应当向相关责任方索要赔偿。
周某继而向B设备公司索赔。B设备公司认为,周某受伤之事与公司毫无关系,事情是由于塔吊上的钢管引发的,公司只负责配齐A公司施工现场的塔吊,以及施工现场塔吊的运输、安装、顶升、拆除、检测、退场等。
周某的劳动关系归属也成为几家公司争论的焦点,事实情况是,C建筑公司是由周某和其他两人合伙承包的,他们负责工地内设施所用的钢管、扣件的运输、装卸、清理、维修等。
四处碰壁之后,周某只好将A建筑公司和B设备公司诉至法院,为自己维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周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租赁B设备公司的塔吊进行施工,依据合同,其对吊机的使用及操作人员有直接的管理职责,其明知不宜通过塔吊将钢管直接吊运至车上,而未能避免该情形的发生,对其未能有效管控风险致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至于A建筑公司与B设备公司之间的责任,则应根据双方的合同另行处理。
A建筑公司提出本案的诉讼主体错误,认为周某与C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周某应当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C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周某与C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妨碍周某向实际侵权人提起赔偿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A建筑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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