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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挖鼻子”被判违章扣分罚款?朋友圈疯传的那张图是假的!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28 15:52:34   稿源: 甬派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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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佘蕙

  昨天下午开始,微信朋友圈疯传一条交通违法信息截图。

  这条截图显示的电子警察拍摄车辆违法信息查询。一辆车牌为浙BE710K的车,在今年8月26日,被鄞州交警处以“记2分罚100元”的处罚。

  这条截图乍一看,没什么,而仔细一看,处罚原因是——“开车挖鼻子”。

  开车挖鼻子也要被处违章?

  有车牌有拍摄地点,这条截图看上去“真的可以”。昨天的朋友圈很多人疯传的同时,直言无法相信。

  今天中午,鄞州交警进行了辟谣——这条违章截图是假的!

  鄞州交警一一剖析了该截图作假之处。

  一、鄞州交警管辖区域内没有中山东路!那就是违法属地和发现机关不一致!

  鄞州交警称违法地点:中山东路。作为电子警察拍摄录入信息,中山东路这一地名过于笼统。根据宁波辖区划分,其所属辖区为海曙、江东。违法属地和发现机关不一致!中山东路为海曙、江东辖区,鄞州区域内没有中山东路!!

  二、鄞州交警查了关于此车的信息,此车没有这条违法记录!!

  鄞州交警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警方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开车过程中务必集中注意力,谨慎安全驾驶。

  但是,“开车挖鼻子”的这条交通违法记录是假的。

  鄞州交警表示,是谁PS了这条交通违法记录?是为博君一笑,还是为了彰显他高超的PS技术?鄞州交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追究发帖人责任。

  甬派记者也提醒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抵制不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自2015年1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灾情、警情等,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