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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早报"推送兼职广告 网友误以为是公众媒体被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1-28 07:35:2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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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取名“宁波早报”有山寨之嫌

  在网友“沐紫曦@qq”所发帖子的末尾,他这样写道:“宁波早报,作为一个公众平台,怎么可以不审核就发出去。很多人都是冲着这个平台去的。提醒大家不要相信这些公众媒体发布的有些信息。”

  如此看来,这名网友之前一直将“宁波早报”这一自媒体当成了具有官方属性的公众媒体。

  而在跟帖的网友中,也有很多人误以为“宁波早报”是一份实体报纸,属于公众传媒。

  针对此事,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专门向网友作了说明:“2002年6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文批准组建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旗下有《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余姚日报》《慈溪日报》《奉化日报》《鄞州日报》等。并无宁波早报。”

  那么,自媒体取名“宁波早报”是否合理呢?

  浙江万里学文化与传播学院副院长王声平教授给出了自己的观点:“目前,微信公众号非常多,在名字上做文章也是吸引粉丝的一种方法。但如宁波早报、宁波晨报这样的名字,似乎有山寨公众媒体、混淆大众视听之嫌。我觉得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我也相信这部分的法律会很快跟进、完善。”

  有关部门应出台法规,落实监管

  前几日,宁波不少市民的微信朋友中曾疯传某本地团购类公众号,出现了有关“水果拼团”的虚假广告。不少人付了钱,但没有收到水果。

  全国各地因微信公众号虚假广告引发的纠纷也屡见报端。

  2012年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12个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印发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其中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审查程序,并指出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那么,微信公众号是否属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范畴?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明确答复:是!

  同时,他指出:“既然属于大众传播媒介范畴,就要严格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执行。若推送广告出现如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平台运营方的腾讯公司,则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王声平教授认为,目前互联网发展迅速,新的产品与服务也层出不穷,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呼吁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出台法规,并落实到可操作的管理层面。东南商报  记者 乐骁立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