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成良田
上月初,宁波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发布,引发一片叫好声。不过,随着政策落地,有市民发现申领享受政策时,被告知“钱还没拨下来”等多个问题,好政策受到不少质疑。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等5部门,根据前期受理中基层办事机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出台“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一份补充说明,就政策落实,操作流程规范等作出了规定。记者对补充说明进行归纳,共有九问九答。
上月初的购房补贴政策发布后,有人提出,宁波大学这样的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人才如何补助?
这次“补充说明”明确,这次政策的安家补助享受对象:仅限自2015年8月12日起,市及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从宁波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要注意的是,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法管理的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不享受本款政策,省部属驻甬单位引进的上述人才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对于“全职新引进”的定义,“补充说明”解释是,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市内外全日制脱产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人才引进手续来宁波全职工作的人员。引进时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其中,因工作原因,由宁波用人单位委派到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并再回委派单位工作的,不享受安家补助政策;宁波用人单位在市外的分支机构直接招聘、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满三年以上,调入宁波用人单位总部工作并办好人才引进手续、开始在宁波缴纳社保的,可按标准享受。
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在提供甬人社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在首次申报后在甬购房,可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享受剩下年度的补助。
在上月初的实施细则发布时,规定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的构词购房补贴,需是“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实际操作、计算时时显得有些复杂。
这次补充说明明确,毕业10年内时间认定: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购房,且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前移10年之内。
补贴有购房地发,还是单位所在地发?这个问题,一些基层办事机构意见不统一。
现在,我市明确了资格受理和发放单位: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其中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由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在甬用人单位通过在甬人才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一式两份)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已办理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后,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跨区域流动变更工作的,由新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购房补贴发放。
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享受购房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仅能享受一次。一套房产最多只能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原则规定为: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符合条件的,仅能一方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系亲属与申报者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单个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购房补贴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所以,如果一对男女朋友合买一套房,只要持有1/3(含)以上产权,可以同时享受补贴,但须按比例享受。
(4)已享受安家补助人才与符合条件申报者购房的,若属于同一家庭,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若属于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补贴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
明确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申报原则:原则上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产权持有最大者在工作地申报;符合申报者持有产权相同的,按申报者工作地就近申报。同一房产仅能申报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有网友发现,原来,2014年10月10日宁波出台的大学生购房政策规定,在宁波就业的大学生,毕业10年内首次在宁波购房,最高补贴房价的1%,这里的购房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而根据上月初出台的最新版大学生购房新政补贴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已提升至购房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8万元,这里的购房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
新政和原来的政策存在一个月的重叠期,那么这段重叠期按照哪个标准算?另外,这一个月的重叠期间,已按照1%领取过购房补贴的,如果确定是按后来的2%计算的话,又该如何补发?
这次补充说明明确了新老政策衔接期间补差程序,规定2015年8月12日以后购房的,符合《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享受要求的,且已按规定享受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可凭购房地财政补贴发放部门审核确认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契证(提供财政补贴受理单)、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等材料,至工作单位纳税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其中省部属单位及市本级单位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办理补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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