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应科苗 通讯员 范凯红)“这奶粉半个月前买的,没想到还有10天就要过保,商家没有提醒算不算欺诈?”前天,张女士找到消保委邱隘分会投诉,称孩子吃了快要过保的奶粉拉肚子。
11月22日,张女士从邱隘青年路一家母婴用品店,购买了一罐900克装的美素力奶粉,买来后就开罐给孩子食用。上周末,才4个月大的孩子出现腹泻。张女士说,除了这奶粉,想不出有什么原因导致孩子突然腹泻。前天,忙完了孩子的病,她仔细查看了奶粉包装罐上的说明,发现这罐奶粉的保质期到2015年12月2日。也就是自她购买后,还有10天就要过期了。
“快要过期的奶粉还当做正常商品出售,不对顾客做任何提醒,商家太不负责了。”张女士很气愤,找到这家母婴用品店理论。可商家认为,商品既在保质期内,自然具备食用功能,出售是合法的,况且张女士无法拿出凭证,证明孩子是吃了这罐奶粉后腹泻的,因此拒绝赔偿。无奈,张女士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说,对于临保食品的管理,早在2013年5月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该制度不仅叫停了许多超市卖场捆绑销售时遮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做法,还明确界定食品的临近保质期,要求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尽到提醒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临保食品时明白消费。
而对于食品临保期的界定,具体来说,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目前,邱隘消保分会已介入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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