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近日,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了2015年度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通知,共有14家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销售的234辆新能源汽车,以及2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审核,下达补助资金共1005.71万元。
截至目前,我市已下达两批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共有245辆私人领域新能源汽车获得补助,累计金额达940.32万元;充电基础设施2座,补助资金达106.85万元。公共领域方面,全年共补助了96辆南车超级电容无轨电车,补助资金达6192万元。
最近几年,宁波市机动车数量增长快速,汽车尾气排放污染加重,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可有效减少城市汽车尾气排放,促进大气污染治理。
我市可享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信部相关目录,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批通过、并在本市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015年度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2家新能源汽车机构的11辆新能源汽车通过审核,下达补助资金共41.46万元。
目前,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适用区域仅限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除宁海县已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外,其余县(市)区由当地参照《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政策实行。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须向我市已备案的10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置。购置时,直接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市本级及“老三区”地方财政补助在中央财政购置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其中,个人、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属地由市本级财政与“老三区”财政各承担50%。单位(社会团体)团购5辆(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记者 沈莉萍 通讯员 王虎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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