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4 07:34
第六条:降低住房保障门槛
结合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在充分使用原有房源基础上,实行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制度。
2016年,全市计划新增住房保障4000户以上。
第七条: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房源向社会出租的,按实际缴纳相关税收额度的80%给予补贴,实施时间暂定为三年。
同时,支持机构和个人通过租赁或购买住房开展租赁经营,鼓励居民出租住房。
第八条:加快非住宅楼盘消化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商业办公楼盘进行全面梳理,帮助和组织企业制定营销策略。要加大招商力度,鼓励引进的企业通过市场解决商业、办公及配套用房。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经批准确需的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原则上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筹集。
各地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从市场上收购或租赁待售商品房,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为电商、众筹、科创、孵化等行业提供空间和平台。
取消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用房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的限制。
第九条: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
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优先安排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开发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块。要采取落实配套资金、提前列入计划以及就近依托等办法,完善房地产在建项目或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
对已建成的楼盘要组织清理,完善包括停车、公共服务等设施配套,提升楼盘品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根据新政,我市将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存量消化时间挂钩制度,对商品住宅存量消化周期偏短、房价出现明显上涨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存量消化周期明显偏长或在建规模偏大的区域,要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业、办公用房存量明显偏多或在建规模偏大的区域,严格限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和大型超市、城市综合体的开发建设。
调整村集体发展留用地使用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回购或通过购置实物安置等方式落实村集体发展留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我市还将强化商品房销售管理,逐步推动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推行住宅精装修交付,逐步提高精装修比例。
开展住宅质量通病防治,提高房屋建设质量;积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提供房屋居间代理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和十六条分别是:引导优化产品结构、推动发展跨界地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以及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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