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8 07:59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应科苗 通讯员 楼薇娜)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即使对方想买,商家也不能随意卖。不然,买卖可能会泡汤。
家住姜山镇的初中生小宇迷上了手机游戏,嫌父母的手机玩得不够尽兴,思量着偷偷买一部。上周末,小宇拿着春节期间积攒的压岁钱,来到姜山镇某手机店咨询,服务员得知小宇买手机是为了玩游戏,便告诉他必须同时购买手机卡,并开通上网服务,还向他推荐了一款价值888元订套餐送手机的产品。888元包一年的手机话费、上网流量,小宇觉得很划算,立即付钱购买。
小宇的手机最终被父母发现了。父母很恼火,来到该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他们认为,办理手机话费套餐需要身份证实名认证,才上初一的小宇未领身份证,商家在办理套餐时存在严重失职。而商家认为,话费套餐一旦开通,一年内无法取消,拒绝退款。于是,双方请来消保委工作人员作调解。
消保委分会的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作为一名初一学生,在购买手机和套餐业务时,对于手机的配置、性能以及套餐业务等知识无法做到全面了解和衡量,即使实际购买行为产生,也仅形成一份效力待定合同,若其家长(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最终该手机店同意为小宇办理手机退货、套餐退订,全额退款888元。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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