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8 07:59
鄞州新闻网讯(记者 彭荟臻)刚刚过去的清明节,丁阿姨和妹妹、哥哥一起去祭奠亡故的父母,回来时说起去年为了父母生前留下的房产而对簿公堂的事情,三人都觉得十分尴尬。
去年,丁阿姨和妹妹来到鄞州法院起诉哥哥丁大伯。原来,他们的父母生前在鄞州区某村拥有一套房产,但到二老去世前一直未对该房产的具体分配作出表示和公证。2012年该村拆迁时,由丁大伯出面与相关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分得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丁阿姨姐妹俩得知此事后,认为父母的遗产自己也有份,便向哥哥提出要求,希望分得拆迁利益。但由于父母没有立下遗嘱,兄妹三人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考虑到一家人不该因为遗产争执而伤了亲情,经法官多次调解,兄妹三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要是父母立了遗嘱,甚至公证了遗嘱,就不会出现伤亲情的事情了。”丁阿姨遗憾地说。
记者从鄞州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家庭财产纠纷日趋增长,亲情在利益前似乎变了味儿。
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应是避免出现丁阿姨那样矛盾问题的有效手段。但记者在鄞源公证处采访时获悉,去年的遗嘱公证仅20余起,来办理的基本上是老年人,占了公证遗嘱的95%。公证遗嘱的内容大多数都与财产分割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是房产归属问题。这些经公证的遗嘱,房产分配方案既有最简单的平均分配,也有根据子女赡养程度的区别分配。“老年人为养老进行遗嘱公证,既能保证自身利益,也能保证子女作为受益人的利益,对双方都有好处。”公证处洪主任说。
针对公证遗嘱办理数量较少的原因,洪主任分析,与很多市民订立遗嘱的意识不强有关。此外,因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要求严格,且除了公证遗嘱外,仍然有多种形式可订立遗嘱,故办理公证遗嘱数量较少。
没有公证遗嘱,哪怕是独生子女家庭,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也会出现问题,更何况是多个子女的。记者就此进行了网络和街头调查,大多数的人对于公证遗嘱的概念都不是很清楚。当被问到“你认为遗嘱是否重要”时,几乎100%的人都认为“非常重要”。家住万科金域华府的吴女士今年60岁,她的话就很有代表性:“活了一辈子,最后一件事一定要办好,希望在有生之年把房子产权处理好,免得以后麻烦。”
但当问到“你以后是否会立遗嘱并公证”时,选择“已经立了并且公证”的只有1%。
产生100%和1%之间差距的原因是什么?洪主任表示,根源在于忌讳。中国人习惯于临终时交代后事,并不像西方人那样,很早就立下遗嘱。有些当事人在临终紧急情况下要求公证遗嘱,但当事人此时往往神志不清,或者考虑不周,公证处一般不接受此类公证申请。
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还是立下公证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与子女,并附加条件,如享有房子的使用权等。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既能实现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理意愿,又能避免身后亲人的纷争。相信“对簿公堂、相互揭短、完全弃亲情于不顾”的撕裂,是每一个逝者都不愿看到的。因此,生前对遗产合法、合情、合理地予以明确,不失为明智之举。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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