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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7-20 20:34: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专题】宁波,常有新变化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范亚儿)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已于日前发布并施行。我市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具有宁波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其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计发。

  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即报机制;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实施意见》还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另悉,相关配套政策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编辑: 孙研

宁波出台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6-07-20 20:34:00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范亚儿)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已于日前发布并施行。我市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具有宁波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其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计发。

  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全额或补差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即时即报机制;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实施意见》还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另悉,相关配套政策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