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俞先生在我市购买的冬虫夏草和海参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余姚市人民法院的认定,驳回俞先生的上诉,俞先生表示不再上诉。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多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花6万多元买到了
疑似“三无”产品
2016年2月12日和15日,居住在上海金山区的俞先生分别在我市某药品有限公司南雷店和大黄桥路店花64420元购买了3盒冬虫夏草礼盒(每盒净含量50g),2盒海参礼盒(每盒净含量250g)。
随后,俞先生以上述高档补品的包装礼盒上均没有标注品名、规格、成分、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储存条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可以判定是“三无”产品为由,向市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举报。
接到举报后,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两家门店所属的梨洲市场监管所、兰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提取实物照片资料、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检验报告等证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反映,并由双方确认实物照片证据、购销货发票的真实性。
消费调解过程一波三折
经相关科室共同会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冬虫夏草为中药材,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国家对中药材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外包装要求均无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家药品公司的两家门店销售散装冬虫夏草、海参时,没有在散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相关内容,的确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足以认定这些海参、冬虫夏草就是“三无”产品,药店在销售“三无”产品。2016年2月22日,该局向俞先生出具了《举报答复书》,并很快对该药品公司处以警告处罚。
对这个答复,俞先生表示不服。
2016年2月28日,俞先生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海参产品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去执行各项质量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标签等。
随后,市市场监管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开展调解。然而,就在调解开始后,俞先生经过再三权衡,又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但是,面对调解时俞先生提出的要求,药品公司方面表示不能接受——俞先生要求先对其在南雷店购买的价值24650元的冬虫夏草、海参一案进行调解,条件是“以一赔十”,总计赔款达26万元。
调解最终不欢而散。
2016年6月8日,俞先生转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两级法院裁定消费者败诉
俞先生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余姚某药品有限公司南雷店销售的价值24650元的冬虫夏草、海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还货款24650元;冬虫夏草没有标识相关信息,构成欺诈,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冬虫夏草价款的3倍、海参价款的10倍金额。
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事实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有效,虽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存在标识标签瑕疵,但不构成主观故意的欺诈行为,不会对原告购买商品产生误导,更不会使俞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于原告的上诉请求,余姚市人民法院表示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2016年9月5日,俞先生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同样认为欺诈事实不成立,驳回俞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南雷店消费投诉一再败诉的现实,俞先生表示,不再对大黄桥路店购买的价值39770元商品另外提起诉讼。(记者 仲坚)
原标题:花6万多元买到“三无”产品?余姚历时一年多的高档补品投诉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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