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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子向邻居借钱 借条上签了"小名" 事后竟耍赖不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1-01 07:10:47 报料热线:81850000

  被邻居借钱,借条上借款人一栏签的是“小名”,事后却不承认有这张借条,这债能讨回来么?近日,慈溪市民于秋菊(化名)忿而向慈溪法院递交了诉状,恨自己当时怎么没多长个心眼。

  借钱容易讨债难 昔日好邻居撕破脸

  于秋菊和姜梅花(化名)年龄相仿,都已年过六旬,是多年的好邻居。平时两人相处一直非常融洽,有些时候,于秋菊也会跟姜梅花要好的其他亲友一样直呼其小名“小梅”。

  去年3月5日,姜梅花称急需一笔钱周转,想向于秋菊借2万元。于秋菊家经济条件还算宽裕,想着两人这么多年的好邻居,对方既然开口,借的数额也不算太大,她便爽快地答应了。姜梅花借到钱后就出具了借条,不过在借条的最后签上了自己的小名“小梅”。于秋菊当时对此并没太在意,觉得平时确实经常称呼她“小梅”,况且大家邻里邻舍的,也不会赖账,就没有纠正。

  同年3月17日,姜梅花又向秋菊借走3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之后的4月2日,姜梅花又一次开口说有急用,要借2万元钱,于秋菊仍旧答应了。这次,姜梅花出具了一张借条,把之前的3万元和新的2万元借款一并写了进去,借条正文里写的是“小梅”,底下倒是签了她的真实姓名。

  到了同年5月份,于秋菊需要用钱了,就想着从姜梅花那里先讨回一部分,没想到姜梅花直言没钱还。两个人为此撕破了脸,于秋菊一纸诉状告到慈溪法院,要求姜梅花归还全部7万元借款。

  借条上签了“小名” 讨债过程一波三折

  第一次庭审时,姜梅花只承认在3月17日向于秋菊借过3万元,不认可另外2笔。“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5日的借条里,借款人‘小梅’,签名‘小梅’非本人亲笔所签。”姜梅花说,“另外一张借条上的‘4月2号2万圆共计伍万圆’的字样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签的。”而且,姜梅花还申请对两份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随即受理了鉴定申请。不过,两个月后,姜梅花改口了,承认第二张借条中的名字是本人亲笔签的,撤回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第二次庭审时,案件出现了解决的转机。姜梅花承认生活中有人确实会叫她“小梅”这个“小名”,并在打借条时签过一次“小梅”。

  于是,综合原告于秋菊提供的借条、谈话笔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法院支持了于秋菊的诉请,判决被告姜梅花在判决生效起7日内归还于秋菊借款本金7万元。

  姜梅花不满一审结果,随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经历了一审,双方都有些疲惫了,均表示接受法院主持调解。在二审阶段,两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姜梅花一次性付清5.5万元,否则于秋菊有权按照8万元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就此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偶有当事人签署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的情况,比如出现同音字、方言字等习惯性称谓,给出借人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借贷关系发生时,除了规范书写借条外,还要核实清楚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等进行核对,以便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宁波晚报记者吴震 宁通讯员路余于戈

原标题:被邻居开口借钱 借条上签了“小名”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女子向邻居借钱 借条上签了"小名" 事后竟耍赖不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8-11-01 07:10:47

  被邻居借钱,借条上借款人一栏签的是“小名”,事后却不承认有这张借条,这债能讨回来么?近日,慈溪市民于秋菊(化名)忿而向慈溪法院递交了诉状,恨自己当时怎么没多长个心眼。

  借钱容易讨债难 昔日好邻居撕破脸

  于秋菊和姜梅花(化名)年龄相仿,都已年过六旬,是多年的好邻居。平时两人相处一直非常融洽,有些时候,于秋菊也会跟姜梅花要好的其他亲友一样直呼其小名“小梅”。

  去年3月5日,姜梅花称急需一笔钱周转,想向于秋菊借2万元。于秋菊家经济条件还算宽裕,想着两人这么多年的好邻居,对方既然开口,借的数额也不算太大,她便爽快地答应了。姜梅花借到钱后就出具了借条,不过在借条的最后签上了自己的小名“小梅”。于秋菊当时对此并没太在意,觉得平时确实经常称呼她“小梅”,况且大家邻里邻舍的,也不会赖账,就没有纠正。

  同年3月17日,姜梅花又向秋菊借走3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之后的4月2日,姜梅花又一次开口说有急用,要借2万元钱,于秋菊仍旧答应了。这次,姜梅花出具了一张借条,把之前的3万元和新的2万元借款一并写了进去,借条正文里写的是“小梅”,底下倒是签了她的真实姓名。

  到了同年5月份,于秋菊需要用钱了,就想着从姜梅花那里先讨回一部分,没想到姜梅花直言没钱还。两个人为此撕破了脸,于秋菊一纸诉状告到慈溪法院,要求姜梅花归还全部7万元借款。

  借条上签了“小名” 讨债过程一波三折

  第一次庭审时,姜梅花只承认在3月17日向于秋菊借过3万元,不认可另外2笔。“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5日的借条里,借款人‘小梅’,签名‘小梅’非本人亲笔所签。”姜梅花说,“另外一张借条上的‘4月2号2万圆共计伍万圆’的字样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签的。”而且,姜梅花还申请对两份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随即受理了鉴定申请。不过,两个月后,姜梅花改口了,承认第二张借条中的名字是本人亲笔签的,撤回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第二次庭审时,案件出现了解决的转机。姜梅花承认生活中有人确实会叫她“小梅”这个“小名”,并在打借条时签过一次“小梅”。

  于是,综合原告于秋菊提供的借条、谈话笔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法院支持了于秋菊的诉请,判决被告姜梅花在判决生效起7日内归还于秋菊借款本金7万元。

  姜梅花不满一审结果,随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经历了一审,双方都有些疲惫了,均表示接受法院主持调解。在二审阶段,两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姜梅花一次性付清5.5万元,否则于秋菊有权按照8万元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就此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偶有当事人签署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的情况,比如出现同音字、方言字等习惯性称谓,给出借人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借贷关系发生时,除了规范书写借条外,还要核实清楚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等进行核对,以便日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宁波晚报记者吴震 宁通讯员路余于戈

原标题:被邻居开口借钱 借条上签了“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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