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张金阳 方芳
从外形看是一支钢笔,但实际上却不能写字,反而具有一定杀伤力,其实这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日前,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程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2016年年底,程某好奇心作祟,从网上购买了一支长度14厘米的“钢笔枪”和几十发子弹。收到枪后,他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装弹开枪,发现枪不会响,便将枪和子弹放在自己轿车内。
时隔两年,民警在办理程某偷狗案件中,发现了其车内的钢笔枪和子弹18发。经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杀伤力;18发弹药均为5.6毫米运动枪弹,属于制式弹药。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我国对枪支、弹药等物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程某非法持有的“钢笔枪”体积小,外观隐蔽,一旦流入社会危害极大。广大群众不要因为一时好奇而碰触法律红线,甚至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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