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0月1日施行。为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细化。
《规定》的制定是为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明确了拒不改正认定的情形
在执法实践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主要由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形式。
①《规定》第四条,责令立即改正的,当事人具有拒绝、阻扰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在30日内再次被发现相同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可以认定拒不改正。
②《规定》第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违反相同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
明确了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的条件
《规定》第七条至十一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200元及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且初次违法的,经自愿申请并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社会服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并根据《条例》200元以上罚款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规定》社会服务抵扣罚款适用于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200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的程序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权利;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记录、鉴定,并反馈执法部门;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完成情况,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同时明确,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社会服务时长按应受到罚款每五十元为一小时计,不满五十元部分按一小时计;社会服务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可以分次进行。
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条例》涉及的七类违法行为十七项执法事项,对违法情形设置了相应的量罚起点、罚款基数、系数变量标准等,并按《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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