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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护妹打死妹夫被判故意杀人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稿源: 红星新闻   2019-10-22 09:45:07报料热线:81850000

  2017年4月19日深夜,因为琐事,河北省保定市男子赵某(化名)与妻子田某(化名)发生争执。争执的地点,位于田某哥哥田丰的家中。

  争执中,赵某取出一把尖刀,刺向田某腹部;田丰见状,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赵某被打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保定中院二审时,同样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田丰提起申诉。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近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田丰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妹妹遭尖刀捅腹

  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19日深夜,居住在保定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田丰(田某之兄)家的冷库。

  赵某下车后,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

  之后,赵某、田某的冲突升级,两人拉扯在一块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丰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

  随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

  田某起身后,田丰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打算击打赵某,被妹妹和母亲拦下。随后,田丰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5月1日,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20日,田丰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田丰家属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获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

  两次审判均认定防卫过当

  以故意杀人罪获刑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保定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2018年12月,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定田丰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保定中院同时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要求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

  检方撤诉

  2019年5月,保定中院作出再审决定。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再审决定书》内容显示,本案中,二审出庭公诉人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丰及其辩护律师亦认为,田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检察机关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丰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2019年8月22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8月23日晚,田丰从河北省冀中监狱释放,回到了家中。

  10月2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当事人田丰在其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靳辉陪同下,前往河北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

  田丰前往徐水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显示,申请人田丰的请求事项包括:

  1、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付申请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万余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羁押856天);

  2、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实施正当防卫、解救妹妹的正义行为,反而身背故意杀人罪名,遭受两年多的牢狱之灾,给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田丰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

  对于最终检方撤诉、恢复自由的结果,田丰表示,感谢媒体报道,感谢网友关切,感谢保定中院、检察院对该案的高度重视,对参与申诉的李海峰律师、苏婷婷律师也表示感谢。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男子护妹打死妹夫被判故意杀人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稿源: 红星新闻 2019-10-22 09:45:07

  2017年4月19日深夜,因为琐事,河北省保定市男子赵某(化名)与妻子田某(化名)发生争执。争执的地点,位于田某哥哥田丰的家中。

  争执中,赵某取出一把尖刀,刺向田某腹部;田丰见状,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赵某被打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保定中院二审时,同样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田丰提起申诉。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近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田丰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妹妹遭尖刀捅腹

  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19日深夜,居住在保定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田丰(田某之兄)家的冷库。

  赵某下车后,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

  之后,赵某、田某的冲突升级,两人拉扯在一块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丰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

  随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

  田某起身后,田丰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打算击打赵某,被妹妹和母亲拦下。随后,田丰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5月1日,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20日,田丰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田丰家属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获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

  两次审判均认定防卫过当

  以故意杀人罪获刑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保定中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2018年12月,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定田丰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保定中院同时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要求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

  检方撤诉

  2019年5月,保定中院作出再审决定。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再审决定书》内容显示,本案中,二审出庭公诉人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丰及其辩护律师亦认为,田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检察机关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丰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2019年8月22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9年8月23日晚,田丰从河北省冀中监狱释放,回到了家中。

  10月21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当事人田丰在其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靳辉陪同下,前往河北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

  田丰前往徐水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显示,申请人田丰的请求事项包括:

  1、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付申请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万余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羁押856天);

  2、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实施正当防卫、解救妹妹的正义行为,反而身背故意杀人罪名,遭受两年多的牢狱之灾,给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田丰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

  对于最终检方撤诉、恢复自由的结果,田丰表示,感谢媒体报道,感谢网友关切,感谢保定中院、检察院对该案的高度重视,对参与申诉的李海峰律师、苏婷婷律师也表示感谢。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