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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一女子欲跟丈夫离婚 谁料遭遇丈夫伪造债务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04 06:50:00报料热线:81850000

制图庄豪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朱泽军

  慈溪的朱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与丈夫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出现了一个之前从未想到的情况:丈夫拿出了多份借款协议,称最近几年因为家里装修,儿子考上大学,父亲生病住院,加上炒股亏损,支出较多,为此,他曾向多个朋友借款共计60多万元,为了不增加妻子的心理压力,他只含糊告诉妻子向外举债,未说过具体的数额。现在,既然对方提出离婚,这些债务就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朱女士向法庭表示,家里装修只花了10来万元,儿子上大学购置必要生活用品花费也仅一万余元,即使算上老人生病开支,一共也不到20万元,实际上,当时家里已经为这些项目拿出过钱。虽然向朋友借过钱,但她知晓且同意的借款不到10万元,绝不可能有60多万元。朱女士怀疑丈夫伪造债务,目的是为了多分共同财产。朱女士同时表示,她已经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要求法庭调查丈夫所说的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争议,法庭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大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孩子的归属,二是双方对财产的争议和分割,而涉及财产争议的,很多时候又与债务债权有直接关系。据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绍,夫妻离婚诉讼时涉及的债务争议非常复杂,其中确实存在着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都伪造债务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最为常见的债务争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曾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另一方则往往以自己不知情、对方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甚至认为对方完全是虚构和伪造债务为由,不予承认或要求法院确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对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债务问题事关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此,法庭在审理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调查再作确定。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庭的重点是审查其真实性,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性质,这主要涉及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问题;二是债务是否真的存在,即债务真假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发现虚构伪造债务的,首先是依法不予认定,同时,对这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罚,以体现司法的权威和严肃。

  这位法官还表示,随着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债务的情况也多种多样。要妥善处理、鉴别夫妻离婚时所争议的债务性质、数量、真假等复杂问题,必须以完善的相关法律作为基础。可喜的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弥补存在的各种漏洞。比如,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去年初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外举债20万元以上,应经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一般情况下只能认定其为直接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这个规定不但有助于对大额借款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能有效防止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虚构大额债务,以此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发生。

周建平摄

  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共同债务主张,并出示相关证据后,如果另一方表示异议甚至认为对方在伪造债务,此时,其就必须提出相应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证明对方是在虚构事实,伪造债务,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胡律师是朱女士的代理人,她告诉记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的情况并非个别,从表面上看,凭空虚构一个事实似乎不容易,但对另一方来说,很多时候要证明对方伪造也却非易事,因为企图以伪造债务获利者,大多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早就有所准备,对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常熟悉,经过精心策划,并掌握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所谓证据。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要在短时间内拿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伪造债务就非常困难。

  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千方百计依法维护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证明对方可能存在的债务造假,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其专业水平的一种考验。胡律师表示,根据她近20年的执业经验,要证明对方当事人伪造债务,主要会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首先,对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的债务,必须直接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因为如果是债务,一定有债权人,这就意味着,如果要虚构或者伪造一笔债务,就必须同时虚构或伪造出一个债权人来,没有所谓债权人的配合,要虚构或伪造债务就比较难。在这种夫妻一方拒绝承认债务存在,而所谓的债权人又不愿直接出面作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完全以借条作为依据认定争议债务为共同债务。

  还有一种策略是,从借款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当举证。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企图伪造债务,但又无法找人配合造假,就会编出其他理由。胡律师举了一个她曾碰到的例子,夫妻准备离婚,男方称曾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这个债务真的存在,而且真的用于经营,也不应由个人承担,更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有许多与所借债务的用途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一方当事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外举债,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所需,那么,另一方可以主张这个债务仅为借款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胡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譬如有人瞒着配偶举债,用于个人挥霍甚至赌博,但在出具的借条中不写明用途,离婚时把借条拿出来要求明确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另一方可明确向法庭提出自己的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延伸阅读

  正确理解夫妻债务中的“共债共签”

  鄞州的陈某为购房曾向冯先生借款,由于未按期归还,冯先生向法院起诉,同时将陈某的妻子丁某也列为被告,要求夫妻两人共同还款。

  此案审理时丁某辩解称,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丈夫陈某在外借款,拒绝担责。鄞州法院调查确认,这笔借款发生在陈某夫妇购房期间,陈某为购房曾在某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冯先生出借的10万元也陆续汇入陈某在该银行的贷款账户。由此证明,陈某向冯先生借款,确实用于购买房屋。据此,法院认定此借款为陈某夫妇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丁某夫妻共同偿还。

  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其中确立了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20万元以上)时,举债一方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原则,即所谓的“共债共签”。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片面理解“共债共签”,认为只要没有夫妻的共同签字,就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对于只有一方签字的债务,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明确表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仍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冯先生的这个案例中,他借钱给陈某,虽然陈某的妻子丁某未签字,但法院查明该借款确实用于购房,因此就认定其为陈某、丁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解释》是去年开始施行的,法院在审理此前的债务纠纷时,应考虑到民间债权债务形成的习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综合判断,克服以简单化、机械化认识、理解《解释》的倾向,作出准确判断。这一方面有赖于法官完整理解《解释》各条文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更需要法官在审理涉及借贷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时,不只依据债务金额的大小,还要看债务金额的形成次数、形成时间,注意到债务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生活开支情况、所处生活地域等事实情况,依法认定,不偏不倚。

  哪些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根据相关规定,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向外所借数额超过20万元的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企图因此获利的情况屡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但会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同时也会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如果在离婚时,认为对方可能伪造债务,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慈溪一女子欲跟丈夫离婚 谁料遭遇丈夫伪造债务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1-04 06:50:00

制图庄豪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朱泽军

  慈溪的朱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与丈夫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出现了一个之前从未想到的情况:丈夫拿出了多份借款协议,称最近几年因为家里装修,儿子考上大学,父亲生病住院,加上炒股亏损,支出较多,为此,他曾向多个朋友借款共计60多万元,为了不增加妻子的心理压力,他只含糊告诉妻子向外举债,未说过具体的数额。现在,既然对方提出离婚,这些债务就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朱女士向法庭表示,家里装修只花了10来万元,儿子上大学购置必要生活用品花费也仅一万余元,即使算上老人生病开支,一共也不到20万元,实际上,当时家里已经为这些项目拿出过钱。虽然向朋友借过钱,但她知晓且同意的借款不到10万元,绝不可能有60多万元。朱女士怀疑丈夫伪造债务,目的是为了多分共同财产。朱女士同时表示,她已经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要求法庭调查丈夫所说的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争议,法庭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大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孩子的归属,二是双方对财产的争议和分割,而涉及财产争议的,很多时候又与债务债权有直接关系。据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绍,夫妻离婚诉讼时涉及的债务争议非常复杂,其中确实存在着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都伪造债务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最为常见的债务争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曾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另一方则往往以自己不知情、对方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甚至认为对方完全是虚构和伪造债务为由,不予承认或要求法院确认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对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债务问题事关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此,法庭在审理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调查再作确定。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庭的重点是审查其真实性,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性质,这主要涉及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问题;二是债务是否真的存在,即债务真假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发现虚构伪造债务的,首先是依法不予认定,同时,对这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罚,以体现司法的权威和严肃。

  这位法官还表示,随着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债务的情况也多种多样。要妥善处理、鉴别夫妻离婚时所争议的债务性质、数量、真假等复杂问题,必须以完善的相关法律作为基础。可喜的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弥补存在的各种漏洞。比如,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去年初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外举债20万元以上,应经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一般情况下只能认定其为直接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这个规定不但有助于对大额借款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能有效防止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虚构大额债务,以此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发生。

周建平摄

  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离婚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共同债务主张,并出示相关证据后,如果另一方表示异议甚至认为对方在伪造债务,此时,其就必须提出相应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证明对方是在虚构事实,伪造债务,企图获取非法利益。

  胡律师是朱女士的代理人,她告诉记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的情况并非个别,从表面上看,凭空虚构一个事实似乎不容易,但对另一方来说,很多时候要证明对方伪造也却非易事,因为企图以伪造债务获利者,大多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早就有所准备,对相关的法律规定非常熟悉,经过精心策划,并掌握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所谓证据。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要在短时间内拿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伪造债务就非常困难。

  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千方百计依法维护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证明对方可能存在的债务造假,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其专业水平的一种考验。胡律师表示,根据她近20年的执业经验,要证明对方当事人伪造债务,主要会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首先,对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的债务,必须直接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因为如果是债务,一定有债权人,这就意味着,如果要虚构或者伪造一笔债务,就必须同时虚构或伪造出一个债权人来,没有所谓债权人的配合,要虚构或伪造债务就比较难。在这种夫妻一方拒绝承认债务存在,而所谓的债权人又不愿直接出面作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完全以借条作为依据认定争议债务为共同债务。

  还有一种策略是,从借款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当举证。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企图伪造债务,但又无法找人配合造假,就会编出其他理由。胡律师举了一个她曾碰到的例子,夫妻准备离婚,男方称曾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这个债务真的存在,而且真的用于经营,也不应由个人承担,更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有许多与所借债务的用途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一方当事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外举债,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所需,那么,另一方可以主张这个债务仅为借款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胡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譬如有人瞒着配偶举债,用于个人挥霍甚至赌博,但在出具的借条中不写明用途,离婚时把借条拿出来要求明确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另一方可明确向法庭提出自己的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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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理解夫妻债务中的“共债共签”

  鄞州的陈某为购房曾向冯先生借款,由于未按期归还,冯先生向法院起诉,同时将陈某的妻子丁某也列为被告,要求夫妻两人共同还款。

  此案审理时丁某辩解称,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丈夫陈某在外借款,拒绝担责。鄞州法院调查确认,这笔借款发生在陈某夫妇购房期间,陈某为购房曾在某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冯先生出借的10万元也陆续汇入陈某在该银行的贷款账户。由此证明,陈某向冯先生借款,确实用于购买房屋。据此,法院认定此借款为陈某夫妇共同债务,应由陈某、丁某夫妻共同偿还。

  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其中确立了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20万元以上)时,举债一方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原则,即所谓的“共债共签”。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片面理解“共债共签”,认为只要没有夫妻的共同签字,就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对于只有一方签字的债务,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明确表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仍然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冯先生的这个案例中,他借钱给陈某,虽然陈某的妻子丁某未签字,但法院查明该借款确实用于购房,因此就认定其为陈某、丁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解释》是去年开始施行的,法院在审理此前的债务纠纷时,应考虑到民间债权债务形成的习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综合判断,克服以简单化、机械化认识、理解《解释》的倾向,作出准确判断。这一方面有赖于法官完整理解《解释》各条文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更需要法官在审理涉及借贷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时,不只依据债务金额的大小,还要看债务金额的形成次数、形成时间,注意到债务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生活开支情况、所处生活地域等事实情况,依法认定,不偏不倚。

  哪些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根据相关规定,其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向外所借数额超过20万元的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企图因此获利的情况屡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但会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同时也会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如果在离婚时,认为对方可能伪造债务,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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