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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下班后做兼职当心劳动风险
稿源: 工人日报   2019-12-24 08:34:20报料热线:81850000

  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近日,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产品回归运营引人关注,还有社交平台由此发起投票:“你会在下班后兼职开‘顺风车’吗?”

  一时间,要不要在8小时之外做兼职的话题,重又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尤其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做微商、开网约车、当在线教师,人们下班后做兼职的选择越来越多。而由于影响主业以及存在劳动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选择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王永辉和郭志明同在深圳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工作。王永辉是程序员,每天埋头写代码。郭志明是销售经理,经常出差见客户。在王永辉的印象中,性格随和的郭志明很少来单位坐班,也从不像其他同事每天惦记着绩效高低。这份工作对郭志明而言,似乎毫无压力。

  一次聚餐时,王永辉得知了郭志明“潇洒”的秘密。原来,郭志明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超百万元。郭志明说他的公司业务范围和所在单位不一样,但客户的确是凭借做销售经理逐渐积攒起来的人脉资源。做销售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时间,郭志明也因此能自主分配精力去发展副业。

  “我们单位虽然不建议职工做兼职,但郭志明业务能力强,公司也处在上升期,一般不会开除这种有业绩的员工。”王永辉后来发现,郭志明开公司的事其实在单位也不算是“秘密”。

  许多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多明确规定“不主张员工做兼职”。记者了解到,对于员工兼职行为,企业方面的强制约束力并不高。有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主张做兼职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

  程序员蒋伟松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不到1年。一天,公司一位产品经理叫上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开发一款健康类软件,并向他们强调,由于产品还在初创阶段,开发过程务必保密。

  然而,开发工作还未进行到一半,这位产品经理被公司劝退。蒋伟松这才得知,自己加班开发的这款软件其实是这位产品经理接的私活。由于研发人手不够,这位产品经理才动了挖墙脚的心思。

  “做产品研发不只需要人力资源,还要占用公司的服务器,使用公司的数据库以及一些硬件资源。”蒋伟松认为,该产品经理这种“公器私用”的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底线。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受伤谁来担责

  事实上,下班后做兼职的职工不在少数。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闫鹏飞是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某海鲜酒楼的员工。该酒楼从劳动关系建立后起,就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保。去年5月,闫鹏飞下班后找了份兼职,与一家汉堡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没想到,去年6月的一天,闫鹏飞在汉堡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谁来为兼职受伤担责?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诸如有音乐特长的人兼职带特长班、程序员业余做软件设计、上班族利用下班时间开网约车等兼职行为因为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不固定,鲜有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兼职劳动最大的风险还是兼职劳动者的权益易受到侵害,维权困难。因为第二份工作多是根据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定性,劳动者无形中就处于劣势地位。”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

  最好经本单位批准

  对于下班后做兼职的全日制劳动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燕认为,“由于兼职中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出现纠纷,将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刘晶认为,外出兼职和本工作职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同意,尤其在涉及到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业竞争、客户资源时更要注意分寸,避免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兼职人员最好和原单位有一个同意兼职的批准,和兼职机构有劳务合同或协议。此外,比如国家公务员、重要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等人士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的。”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到了本职工作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认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属严重违纪?谢燕平说,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不宜轻易约定兼职即违纪,因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能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其业余生活。

  我国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兼职时的全日制劳动者,其与企业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保护。谢燕平提醒劳动者要做好安全防护,购买人身意外险、责任险等,提高风险承受能力。(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 曲欣悦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下班后做兼职当心劳动风险

稿源: 工人日报 2019-12-24 08:34:20

  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近日,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产品回归运营引人关注,还有社交平台由此发起投票:“你会在下班后兼职开‘顺风车’吗?”

  一时间,要不要在8小时之外做兼职的话题,重又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尤其是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和发展,做微商、开网约车、当在线教师,人们下班后做兼职的选择越来越多。而由于影响主业以及存在劳动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全日制劳动者选择做第二份工要慎之又慎。

  “公器私用”触犯单位底线

  王永辉和郭志明同在深圳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工作。王永辉是程序员,每天埋头写代码。郭志明是销售经理,经常出差见客户。在王永辉的印象中,性格随和的郭志明很少来单位坐班,也从不像其他同事每天惦记着绩效高低。这份工作对郭志明而言,似乎毫无压力。

  一次聚餐时,王永辉得知了郭志明“潇洒”的秘密。原来,郭志明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年收入超百万元。郭志明说他的公司业务范围和所在单位不一样,但客户的确是凭借做销售经理逐渐积攒起来的人脉资源。做销售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时间,郭志明也因此能自主分配精力去发展副业。

  “我们单位虽然不建议职工做兼职,但郭志明业务能力强,公司也处在上升期,一般不会开除这种有业绩的员工。”王永辉后来发现,郭志明开公司的事其实在单位也不算是“秘密”。

  许多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多明确规定“不主张员工做兼职”。记者了解到,对于员工兼职行为,企业方面的强制约束力并不高。有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主张做兼职主要是为了防范企业信息泄露以及公共资源被私用。

  程序员蒋伟松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不到1年。一天,公司一位产品经理叫上他和另外几名同事一起开发一款健康类软件,并向他们强调,由于产品还在初创阶段,开发过程务必保密。

  然而,开发工作还未进行到一半,这位产品经理被公司劝退。蒋伟松这才得知,自己加班开发的这款软件其实是这位产品经理接的私活。由于研发人手不够,这位产品经理才动了挖墙脚的心思。

  “做产品研发不只需要人力资源,还要占用公司的服务器,使用公司的数据库以及一些硬件资源。”蒋伟松认为,该产品经理这种“公器私用”的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底线。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兼职受伤谁来担责

  事实上,下班后做兼职的职工不在少数。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闫鹏飞是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某海鲜酒楼的员工。该酒楼从劳动关系建立后起,就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保。去年5月,闫鹏飞下班后找了份兼职,与一家汉堡店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没想到,去年6月的一天,闫鹏飞在汉堡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谁来为兼职受伤担责?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诸如有音乐特长的人兼职带特长班、程序员业余做软件设计、上班族利用下班时间开网约车等兼职行为因为劳动次数和就业单位不固定,鲜有用人单位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兼职劳动最大的风险还是兼职劳动者的权益易受到侵害,维权困难。因为第二份工作多是根据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定性,劳动者无形中就处于劣势地位。”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

  最好经本单位批准

  对于下班后做兼职的全日制劳动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燕认为,“由于兼职中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出现纠纷,将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刘晶认为,外出兼职和本工作职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同意,尤其在涉及到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业竞争、客户资源时更要注意分寸,避免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兼职人员最好和原单位有一个同意兼职的批准,和兼职机构有劳务合同或协议。此外,比如国家公务员、重要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等人士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的。”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到了本职工作时,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平认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属严重违纪?谢燕平说,对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不宜轻易约定兼职即违纪,因为劳动者利用的是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能用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其业余生活。

  我国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兼职时的全日制劳动者,其与企业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保护。谢燕平提醒劳动者要做好安全防护,购买人身意外险、责任险等,提高风险承受能力。(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 曲欣悦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