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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2-28 07:28:00报料热线:81850000

  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法规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制定过程如何听取各界意见,回应群众关切?内容有何特色?如何保障有效实施?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条例》制定坚持开门立法

  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如何听取各界意见?

  答:《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全过程多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条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和二次审议后,全文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多次召开了基层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进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专门听取了部分市政协委员关于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意见;组织召开了基层代表、犬类公益组织、养犬人士、非养犬人士等社会各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听证座谈会,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利益的协调、平衡、整合,使《条例》反映多数市民的意见,并兼顾各方面利益。

  《条例》内容有四方面特色

  问:《条例》的内容制定有何特色?

  答:《条例》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的特色:

  (一)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养犬人自律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作了细致的规定,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既体现养犬管理城乡一体,又有所差别。《条例》规定了本市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并在免疫时植入记载养犬人身份信息和犬只信息的电子芯片。重点管理区内,人群较为密集的,《条例》规定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对养犬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三)从细节着手,规范养犬行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养犬行为规范作了细致全面的规定。例如重点管理区大型犬外出要佩戴嘴套,设置犬只禁入场所,在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等。

  (四)完善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实施刚性。为了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置了法律责任,尤其强化了犬只伤人情况下,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问:围绕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内容,《条例》有哪些回应?

  答:《条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实施“一户一犬”。为满足养犬人的基本需求,避免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的立法,《条例》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实施“一户一犬”,即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二)寄养犬只不超一只、不得超过三十日。《条例》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经办理准养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明确携犬外出束犬链和大型犬戴嘴套的要求。考虑到犬链太长不能有效管控犬只,《条例》借鉴了上海、广州等城市立法,增加“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的规定。《条例》还规定了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明确犬只禁入场所。《条例》规定,有关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有关场所包括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除此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犬只进入。

  (五)规范犬只经营场所设立行为。《条例》规定了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划定禁止设立相关经营场所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制度。《条例》规定了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同时,还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制定专门工作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设置无害化处理流程。

  (七)建立规范化的领养制度。为便于爱犬人士领养犬只,《条例》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符合养犬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养经检疫合格的遗弃、无主、没收、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八)建立养犬登记集中办理点。为了便于百姓办理犬只免疫和准养登记事项,《条例》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制度。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并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

  (九)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的,由平台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问:如何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下一步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升《条例》的知晓度。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

  (二)明确要求,推进配套规定制定。要求政府有关方面及时制定《条例》的配套规定,保障法规实施。

  (三)强化培训,提高部门管理水平。将开展犬只执法管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希望养犬人士能自觉遵守法规,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监督,共同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记者吴向正

编辑: 陈捷纠错:171964650@qq.com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9-12-28 07:28:00

  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法规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制定过程如何听取各界意见,回应群众关切?内容有何特色?如何保障有效实施?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条例》制定坚持开门立法

  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如何听取各界意见?

  答:《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全过程多形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条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和二次审议后,全文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多次召开了基层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进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的意见;专门听取了部分市政协委员关于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意见;组织召开了基层代表、犬类公益组织、养犬人士、非养犬人士等社会各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听证座谈会,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利益的协调、平衡、整合,使《条例》反映多数市民的意见,并兼顾各方面利益。

  《条例》内容有四方面特色

  问:《条例》的内容制定有何特色?

  答:《条例》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的特色:

  (一)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养犬人自律被放到了首要的位置,《条例》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作了细致的规定,强调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既体现养犬管理城乡一体,又有所差别。《条例》规定了本市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并在免疫时植入记载养犬人身份信息和犬只信息的电子芯片。重点管理区内,人群较为密集的,《条例》规定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对养犬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管理。

  (三)从细节着手,规范养犬行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养犬行为规范作了细致全面的规定。例如重点管理区大型犬外出要佩戴嘴套,设置犬只禁入场所,在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等。

  (四)完善法律责任,增强法规实施刚性。为了更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置了法律责任,尤其强化了犬只伤人情况下,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条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问:围绕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内容,《条例》有哪些回应?

  答:《条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实施“一户一犬”。为满足养犬人的基本需求,避免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的立法,《条例》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实施“一户一犬”,即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二)寄养犬只不超一只、不得超过三十日。《条例》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经办理准养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明确携犬外出束犬链和大型犬戴嘴套的要求。考虑到犬链太长不能有效管控犬只,《条例》借鉴了上海、广州等城市立法,增加“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的规定。《条例》还规定了为大型犬佩戴嘴套;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明确犬只禁入场所。《条例》规定,有关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有关场所包括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除此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犬只进入。

  (五)规范犬只经营场所设立行为。《条例》规定了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的商铺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划定禁止设立相关经营场所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制度。《条例》规定了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适当规模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同时,还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制定专门工作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设置无害化处理流程。

  (七)建立规范化的领养制度。为便于爱犬人士领养犬只,《条例》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符合养犬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养经检疫合格的遗弃、无主、没收、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八)建立养犬登记集中办理点。为了便于百姓办理犬只免疫和准养登记事项,《条例》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制度。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场所,并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

  (九)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的,由平台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切实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问:如何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下一步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升《条例》的知晓度。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

  (二)明确要求,推进配套规定制定。要求政府有关方面及时制定《条例》的配套规定,保障法规实施。

  (三)强化培训,提高部门管理水平。将开展犬只执法管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希望养犬人士能自觉遵守法规,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监督,共同促进文明城市建设。

  记者吴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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