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陈结生 通讯员章晓波 胡慧
本是好心帮个忙,不料发生意外受了伤,误工费等该谁来买单?日前,慈溪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9年3月1日下午,环卫工阿香(化名)到垃圾回收站准备倒垃圾,遇上了正准备倒掉三轮车上垃圾的大海(化名)。大海提出希望阿香能搭把手扶一下车头。想着只是顺手帮个忙,也费不了多大功夫,阿香便同意了。
可是,就在大海掀起三轮车车斗时,三轮车车头承受不住后面的力量动了起来,而脚踩在踏板上、手扶着把手的阿香失去重心,摔到地上。医院检查后确认是肋骨骨折。意外发生后,大海也没有推脱责任,为阿香的4000余元医药费买了单。
等到伤养得差不多了,阿香多次找到大海,想要协商误工费等其他赔偿事宜,但两人始终没有谈拢。于是,阿香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大海承担各种经济损失。
法院主持了调解。大海认为自己当时只是叫阿香扶住把手,并未要求她站到踏板上,发生意外虽然自己不愿看到,但阿香自身也有疏忽。阿香则认为自己应要求好心帮忙,因这起意外吃了大苦,对于大海提出的赔偿数额并不满意,调解失败告终。
之后,阿香提出找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但鉴定结果显示,她因故受伤致4根肋骨骨折的损伤未达伤残等级。
由于双方仍有调解的意愿,法院再次主持了调解。这次,双方坦诚布公地就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了2.6万元的赔偿数额,两人的纠纷到此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但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在一开始就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故,被帮工人将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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