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决公告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2月11日,被告人业某谎称自己是疫情防控人员,以信息登记为由骗取被害人开门,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8000元,后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借款2000元充入业某赌博游戏账户。一天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江宁开发区法院迅速启动了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受理案件后六日内审结,对打击和减少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案还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审判的示范案例,庭审采用“四地四室”连线方式进行互联网 “云”审判,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在各自场所,互不接触,既减少了人员聚集、有效避免了疫情传播风险,又提高了审判效率,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法条小贴士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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