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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4-18 07:32:00报料热线:81850000

  昨日下午,我市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人曹某被判处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庭上,检察官和法官呼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切莫任性妄为、口无遮拦。

  因对社会不满

  他在网上侮辱英烈

  “85后”的曹某是江苏人,在余姚一家企业打工。2019年8月16日下午3点许,曹某在上班时手机上弹出一个消息,标题为“痛心!救人失联的湖州安吉消防中队长吕挺英勇牺牲”。

  “当时一时嘴快,也带有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曹某在该条新闻下公然发表极端侮辱性言论,且在遭网友谴责后,仍发表“英雄背后谁知道活着时候收了多少黑心钱”等捏造事实的言论。

  第二天,余姚市临山派出所对曹某发表侮辱牺牲英雄的言论进行调查,随后对其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检察院发现曹某违法行为后,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曹某发表侮辱性言论,在遭到网友谴责后,仍继续捏造事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损害英雄烈士名誉,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曹某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承担。

  任性发声并非个案

  传播谣言较为常见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便于获取信息,同时也给参与者蒙上了“面纱”。于是,有人将网络作为自身发泄的平台,肆意辱骂、侮辱他人,或是刻意制造谣言等。

  从甬上司法实践来看,虽然诸如此类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也并非个例。

  2019年3月,鄞州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我市一男子朱某因多次在网上辱骂牺牲民警,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因对公安民警处警心存不满,多次用其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对牺牲民警的侮辱性言论。

  此外,在网上编造、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事件等行为,则更为常见。我市曾通报过多起违反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如沈某某编造慈溪某龙虾店发生命案虚假信息,并故意在微信群中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胡某制作并传播“横河杨梅打膨胀剂”虚假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一般来说,造谣、辱骂等网络上任性发声的言语,往往表现出更快的传播速度,因此容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业内人士说,谣言如毒瘤,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发展,网友要自觉抵制,拒绝任性发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声亦应有“度”

  网络给了每一个人很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绝不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那么,网上任性发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可能带来哪些后果?

  首先,通常会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宣判,是对法律的维护,也是一种深刻的警示,它给那些在网上口无遮拦的人敲响了警钟,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承办检察官说。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钟法 蒋杰

编辑: 陈晓怡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4-18 07:32:00

  昨日下午,我市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涉案人曹某被判处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庭上,检察官和法官呼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切莫任性妄为、口无遮拦。

  因对社会不满

  他在网上侮辱英烈

  “85后”的曹某是江苏人,在余姚一家企业打工。2019年8月16日下午3点许,曹某在上班时手机上弹出一个消息,标题为“痛心!救人失联的湖州安吉消防中队长吕挺英勇牺牲”。

  “当时一时嘴快,也带有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曹某在该条新闻下公然发表极端侮辱性言论,且在遭网友谴责后,仍发表“英雄背后谁知道活着时候收了多少黑心钱”等捏造事实的言论。

  第二天,余姚市临山派出所对曹某发表侮辱牺牲英雄的言论进行调查,随后对其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检察院发现曹某违法行为后,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曹某发表侮辱性言论,在遭到网友谴责后,仍继续捏造事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损害英雄烈士名誉,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曹某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承担。

  任性发声并非个案

  传播谣言较为常见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便于获取信息,同时也给参与者蒙上了“面纱”。于是,有人将网络作为自身发泄的平台,肆意辱骂、侮辱他人,或是刻意制造谣言等。

  从甬上司法实践来看,虽然诸如此类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也并非个例。

  2019年3月,鄞州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我市一男子朱某因多次在网上辱骂牺牲民警,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据了解,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朱某因对公安民警处警心存不满,多次用其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对牺牲民警的侮辱性言论。

  此外,在网上编造、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事件等行为,则更为常见。我市曾通报过多起违反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如沈某某编造慈溪某龙虾店发生命案虚假信息,并故意在微信群中散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胡某制作并传播“横河杨梅打膨胀剂”虚假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

  “一般来说,造谣、辱骂等网络上任性发声的言语,往往表现出更快的传播速度,因此容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业内人士说,谣言如毒瘤,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发展,网友要自觉抵制,拒绝任性发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声亦应有“度”

  网络给了每一个人很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绝不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那么,网上任性发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可能带来哪些后果?

  首先,通常会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宣判,是对法律的维护,也是一种深刻的警示,它给那些在网上口无遮拦的人敲响了警钟,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承办检察官说。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钟法 蒋杰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