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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宁波发布落户征求意见稿
稿源: 舟山网   2020-05-08 07:35: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我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487。

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设立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并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取消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B类人才专户时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

  二、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后即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2、市区租赁落户缴纳社保年限由“5年”下调至“3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3年”。

  3、现户口在省内且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的,省内户口登记时间与本市户口登记时间由原来的“满5年”和“满3年”统一放宽至“满1年”。

  三、放宽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投资创业落户缴纳税款或社保年限由“3年”下调至“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在市内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落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取消缴纳社保要求。

  四、舟山户籍同城待遇

  根据“甬舟一体化”工作要求,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舟山县市户籍等同于宁波县市户籍。

  五、放宽社保缴纳条件

  社保缴纳年限累计的范畴由“在本市缴纳”放宽至“在浙江省内缴纳”,即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社保可纳入本市累计缴纳年限。

  落户条件中有规定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正常缴费”。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解释。

  征集部门: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1 截止日期:2020-04-30

关于《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意见建议的公告》的总结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征求《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意见11条,群众对此政策持支持态度。结合其他渠道的意见汇总,将修改草案法制审核后提交市局党委审议。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宁波发布落户征求意见稿

稿源: 舟山网 2020-05-08 07:35:00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我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487。

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降低落户门槛,更大力度集聚人口,现将进一步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设立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15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并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取消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至B类人才专户时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

  二、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后即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取消社保缴纳年限限制。

  2、市区租赁落户缴纳社保年限由“5年”下调至“3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满5年”放宽至“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街道(镇)满3年”。

  3、现户口在省内且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落户的,省内户口登记时间与本市户口登记时间由原来的“满5年”和“满3年”统一放宽至“满1年”。

  三、放宽投资创业落户条件

  投资创业落户缴纳税款或社保年限由“3年”下调至“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在市内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落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取消缴纳社保要求。

  四、舟山户籍同城待遇

  根据“甬舟一体化”工作要求,给予舟山户籍人员迁移户口同城待遇,舟山市区户籍等同于宁波市区户籍,舟山县市户籍等同于宁波县市户籍。

  五、放宽社保缴纳条件

  社保缴纳年限累计的范畴由“在本市缴纳”放宽至“在浙江省内缴纳”,即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社保可纳入本市累计缴纳年限。

  落户条件中有规定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正常缴费”。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解释。

  征集部门:宁波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1 截止日期:2020-04-30

关于《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意见建议的公告》的总结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征求《关于全面放宽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意见11条,群众对此政策持支持态度。结合其他渠道的意见汇总,将修改草案法制审核后提交市局党委审议。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