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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务培训还有工作守则 这个非法讨债公司被"团灭"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6-30 18:14: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沈之蓥 通讯员 尹杉 蒋健芳

  今天上午,鄞州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职业非法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自2020年6月以来,鄞州法院共审结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8件33人,这是该批系列案件的最后一起案件,已证实的受害者达89人。至此,这个利用“软暴力”从事职业非法讨债的恶势力集团33名成员均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5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潘某一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潘某一任总裁,先后由曹某、潘某二任法定代表人,下设执行委员会,并设立催收事业部、信息保障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部门。公司名为资产管理以及相关的投资咨询,实为非法讨债。

  被告人潘某二负责审查债权受理及签订委托催收合同,由催收事业部负责催收。催收事业部由孙某、蒋某等人指挥领导,由信息保障部顾问王某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由被告人应某、崔某等人通过收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寻找到被害人,然后移交给催收部人员进行催收。

  为逃避打击,公司还制定了相关的催收工作规定和手册,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业务培训。据潘某一陈述,公司形成每周例会制度,员工分别汇报各自手头上的“案子”进展情况、催收进度及催收困难,并请外面的“老师”来上课培训。

  公司成立以来,催收人员有组织地采用统一印有“债立清”文字的讨债服装、打横幅标语、贴大字报、装GPS跟踪器、喇叭喊话、敲锣、贴身跟随、堵车、强上汽车、非法侵入住宅滞留、强行夜宿等手段滋扰被害人,跟踪、纠缠、围堵、恐吓被害人,用上述“软暴力”手段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逼迫被害人还款。

  其中,被告人王某(任信息保障顾问)及公司的部长、经理等人在和被害人还款谈判中,违背被害人意志,以上述手段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收取“催收服务费”,通过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除被告人马某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其余32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一等33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潘某一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一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有业务培训还有工作守则 这个非法讨债公司被"团灭"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6-30 18:14: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沈之蓥 通讯员 尹杉 蒋健芳

  今天上午,鄞州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职业非法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自2020年6月以来,鄞州法院共审结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8件33人,这是该批系列案件的最后一起案件,已证实的受害者达89人。至此,这个利用“软暴力”从事职业非法讨债的恶势力集团33名成员均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5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潘某一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潘某一任总裁,先后由曹某、潘某二任法定代表人,下设执行委员会,并设立催收事业部、信息保障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部门。公司名为资产管理以及相关的投资咨询,实为非法讨债。

  被告人潘某二负责审查债权受理及签订委托催收合同,由催收事业部负责催收。催收事业部由孙某、蒋某等人指挥领导,由信息保障部顾问王某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并由被告人应某、崔某等人通过收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寻找到被害人,然后移交给催收部人员进行催收。

  为逃避打击,公司还制定了相关的催收工作规定和手册,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业务培训。据潘某一陈述,公司形成每周例会制度,员工分别汇报各自手头上的“案子”进展情况、催收进度及催收困难,并请外面的“老师”来上课培训。

  公司成立以来,催收人员有组织地采用统一印有“债立清”文字的讨债服装、打横幅标语、贴大字报、装GPS跟踪器、喇叭喊话、敲锣、贴身跟随、堵车、强上汽车、非法侵入住宅滞留、强行夜宿等手段滋扰被害人,跟踪、纠缠、围堵、恐吓被害人,用上述“软暴力”手段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逼迫被害人还款。

  其中,被告人王某(任信息保障顾问)及公司的部长、经理等人在和被害人还款谈判中,违背被害人意志,以上述手段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收取“催收服务费”,通过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除被告人马某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其余32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一等33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潘某一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一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