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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净身出户抚养费全包 宁波"绝世好男人"被告上法庭
2020-10-15 13:49: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严某和妻子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妻子抚养,抚养费严某一人负担,家中两套房产也都归妻子李某所有。如此“绝世好男人”,最近被告上了法庭,人设就此崩塌! 

  2020年8月,宁波某投资公司起诉严某、第三人李某,认为严某欠债不还,却在离婚时将两套房产均约定归前妻李某所有,侵害了原告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严某与李某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原来严某的公司此前与原告公司有生意合作,后发生纠纷。2014年,经仲裁机构裁决,严某公司需支付原告公司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2400余万元,严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支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后续案件执行过程中,严某仅履行了60余万元的债务,剩余款项再未支付。 

  2019年底,原告公司获悉被告严某与第三人李某已于2017年登记离婚,并约定将房产全部归第三人所有。原告认为,被告在尚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自愿承担了所有抚养费用,却全面放弃了自己应得的共有财产份额。被告此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使原告的债权至今无法受偿,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在离婚时约定全部归其前妻李某所有,无偿处分了个人财产,该行为对作为严某债权人的原告公司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鄞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严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归属的约定,并判令被告严某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8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试图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除了上述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方式以外,还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将财产出售给亲朋好友、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子女、将享有的债权无理由予以免除等,上述均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 

  此类逃债行为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而且由此产生的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如撤销权案件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也需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几种情形基础上,还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对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最大程度减少债务逃避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官建议,莫逃债,逃债必被追责。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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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净身出户抚养费全包 宁波"绝世好男人"被告上法庭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0-15 13:49:00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严某和妻子李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妻子抚养,抚养费严某一人负担,家中两套房产也都归妻子李某所有。如此“绝世好男人”,最近被告上了法庭,人设就此崩塌! 

  2020年8月,宁波某投资公司起诉严某、第三人李某,认为严某欠债不还,却在离婚时将两套房产均约定归前妻李某所有,侵害了原告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严某与李某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原来严某的公司此前与原告公司有生意合作,后发生纠纷。2014年,经仲裁机构裁决,严某公司需支付原告公司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2400余万元,严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支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后续案件执行过程中,严某仅履行了60余万元的债务,剩余款项再未支付。 

  2019年底,原告公司获悉被告严某与第三人李某已于2017年登记离婚,并约定将房产全部归第三人所有。原告认为,被告在尚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自愿承担了所有抚养费用,却全面放弃了自己应得的共有财产份额。被告此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使原告的债权至今无法受偿,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在负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在离婚时约定全部归其前妻李某所有,无偿处分了个人财产,该行为对作为严某债权人的原告公司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鄞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严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归属的约定,并判令被告严某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8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试图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转移资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除了上述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方式以外,还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将财产出售给亲朋好友、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子女、将享有的债权无理由予以免除等,上述均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 

  此类逃债行为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而且由此产生的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如撤销权案件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也需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几种情形基础上,还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对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最大程度减少债务逃避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官建议,莫逃债,逃债必被追责。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