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宁波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3余万元。随着该案判决的生效,原、被告之间横跨近四年的诉讼得以终结。
公交车没到站就停车下客
乘客下车被撞伤
事情还要从2016年11月说起。张某乘坐某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骆驼中心公交站站台附近时,司机将公交车停在离站台横距约四五米远的位置,车身尚有一半挂在机动车道上,便开启车门让乘客下车。
张某此时突然发现自己坐反了方向,匆忙下车。其双脚刚落地,就被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撞了个正着,造成脑疝、弥漫性脑肿胀、枕骨骨折等7处部位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当天转入ICU病房。
据现场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后,公交司机下车与他人交谈了约一分钟,随后驾车离开,未及时救助张某。
经查明,吴某并未取得相关驾驶证,其所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曾进行依法登记,且吴某是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2017年1月,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因伤势严重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由于张某的治疗费用高,且需一直维持必要治疗,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先后向鄞州法院、高新区法院提起三次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各阶段的医药费、治疗费等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2020年6月,张某再次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2020年7月,张某因颅脑外伤术后等原因去世,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为,张某支付足额票价并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驾驶员在离站台四米开外就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致张某遭受重创,未尽到安全运输、安全下客的义务,事后也未进行及时救助,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张某因事故造成的颅脑重伤及吸入性肺炎不断引发后遗症,治疗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被告则辩称,该事故是张某到站后发生的,此时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司机没有靠近公交车站台停车是因为站台附近车辆、行人秩序混杂,紧靠站台停车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张某被撞是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公交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故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站。本案中,被告驾驶员在未靠近公交站台时即开启车门让乘客下客,导致张某在下车过程中被第三人撞倒,且在张某被撞后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下车虽匆忙,但其双脚着地即被撞倒,没有观察反应的机会,不构成重大过失。来往车辆、行人多也不能构成驾驶员可违规停车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其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据了解,经4次诉讼,公交公司共计判赔238万余元。
法官说法:未到达安全站点
乘客和公交公司运输合同未终结
本案系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张某虽已下车,但未安全到达站点,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尚未履行终结。同时,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还存在侵权责任关系。此时乘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也可提起违约之诉,虽然无法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公交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乘客被撞的事故并非自身原因造成,也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交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正是通过主张违约赔偿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在履行全部赔偿款项后,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向吴某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
公交车作为较为常用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客流量大或路况复杂等不确定因素引发安全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公交车司机务必谨慎驾驶、规范停靠。同时,乘客出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有礼有序乘车。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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