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一男子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诈骗,并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该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某今年25岁,与沈某系朋友关系。去年6月,二人在一起吃饭时,吴某意外得知沈某现在正在干诈骗的勾当。原来,沈某之前曾在一家网贷公司上班,积累了大量网贷人员名单。离职后,沈某纠集了几名同样缺钱花的伙伴,冒充网贷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催讨借款。之后,又以APP后台正在更新为借口,让借款人打款至私人微信账户进行还款。多次行骗后,由于受害人举报,沈某与其同伙的几个微信账户先后被冻结。为此,沈某向吴某表示,希望借其微信收款码,帮忙收一下诈骗来的钱,并允诺会给予适当好处。
虽然明知沈某借用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是用于诈骗,但碍于朋友情面再加上对方允诺的一点好处,吴某最终还是走上了“帮凶”的道路。出借当天,吴某的账户便收到了将近8000元的诈骗款,之后陆陆续续收取诈骗款总计近15000元。按照沈某的指示,吴某又将这些款项全数转账给了沈某,并从中获利450元。之后,沈某等人的诈骗行为败露,吴某这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间,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万余元,并向法院退缴赃款。
宁海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财物仍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判处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接到陌生电话或短信,尤其是涉及到款项交付或个人信息等问题时,应提高警惕,主动核实对方人员身份信息,或通过官方渠道寻求帮助,以防落入诈骗人员的陷阱。
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关耳
编辑: 陈奉凤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