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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了 这九个方面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2020-11-30 17:40:00 稿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11月30日,浙江省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七场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桢介绍:需要规范佩戴口罩的重点场所和人员,九个方面的人员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者是医用外科口罩。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和陪护的人员,或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

  3、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4、火车站、汽车站、水运站、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列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5、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顾客;

  6、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的工作内人员和进入人员;

  7、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KTV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顾客;

  8、进入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的外来人员及校园内的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9、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

  以下三方面人员建议佩戴口罩:

  1、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

  2、去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们难以保持一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者。

  3、进出虽然没有人员聚集的室内密闭公共场所者。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早在2006年1月,针对“非典”后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预案”)。但该预案发布后,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并未启动过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省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2019年结合机构改革,两次组织开展预案的修订工作,但未及完工即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经历实战“大考”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全面复盘、总结固化我省“抗疫”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组织专班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鉴于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引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因素,也是防控重大疫情的薄弱环节,省卫生健康委同步组织专家制订《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子预案)。

  10月13日,两部预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3日正式印发。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预案框架。修订后的总预案从整体上对原预案作了结构调整、框架重组和流程再造,分为总则、事件分级、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理、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九个部分,突出问题导向、细化量化、闭环管控,补充完善了许多在实战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子预案在框架上和总预案基本一致,在工作流程上也参照总预案,但更多强调实用性、针对性、指导性,突出对专业领域的规范指引。

  二是风险评估。总预案增设风险评估环节,强调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预警和响应,政府层面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层面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信息及时分析研判,以此识别事件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据以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子预案侧重对国内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三是分级管理。总预案凸显事件分级在应急响应中的基础性地位,坚持先分级、后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分级标准,以此作为制定应急防控策略的主要依据。子预案根据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危害程度,构建了新冠肺炎、“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禽流感、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肺炭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大量发生等事件类型,划分事件等级,明确防控策略。

  四是响应流程。总预案在监测、报告、评估和预警的基础上,着重对应急响应的基本原则、分级规定、工作措施、调整终止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标准的事件,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启动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要向国务院报备;一般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每个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体系也不尽相同。子预案在响应措施方面,重在体现级别提升后的措施递进,确保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相匹配。

  五是应急响应。较之原预案,有两个较大的修改。一是根据分级响应原则,上级政府启动应级响应后,如无特殊情况,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事件发生地应酌情提高响应级别。在省级暂未启动或决定不予启动的情况下,各地可依据本级预案和本地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二是事件等级是决定启动何种级别响应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直接对等,不是说只有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才可以启动一级响应,也不是说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都必须启动一级响应,而是要综合考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流行病学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统筹决定。

  六是工作机制。总预案着眼于迭代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提出了应急指挥、联防联控、监测预警、精密智控、平战结合、“三情”联判和医防融合等七大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当前疾控机构编制配置不足、基层“哨点”反应不灵敏、防治贯通不通畅等问题,完善医防融合机制,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由疾控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以提高对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子预案围绕发挥科研技术的关键性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应对体系高效运行。

  七是保障措施。总预案着眼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全方位保障,形成与褒扬激励、失职追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对奖励抚恤、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同时,提出了紧急调集和征用防控物资补偿原则,细化了组织、技术、经费和物资、通信和交通等要求,强调了督导考核、培训演练、应急科研、区域交流等内容。预案以附则和附件的形式,明确了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事件监测体系等。子预案在附件中提出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警方案及分级参考标准等,这也是这次预案修制定的重要变化,进一步细化实化了部门职责与具体标准。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强化两部预案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参与支持的主动性,织密群防群控体系。及时指导各地开展本级预案的修、制订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抓好预案的应用,通过开展针对预案的应急演练并结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践,做好动态评估调整,不断优化完善。

编辑: 应波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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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了 这九个方面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稿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20-11-30 17:40:00

  11月30日,浙江省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七场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桢介绍:需要规范佩戴口罩的重点场所和人员,九个方面的人员必须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者是医用外科口罩。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和陪护的人员,或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

  3、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

  4、火车站、汽车站、水运站、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列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5、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顾客;

  6、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的工作内人员和进入人员;

  7、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场馆、KTV等密闭场所的工作人员及顾客;

  8、进入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的外来人员及校园内的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9、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口、出入口等人群密集场所。

  以下三方面人员建议佩戴口罩:

  1、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

  2、去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们难以保持一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者。

  3、进出虽然没有人员聚集的室内密闭公共场所者。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早在2006年1月,针对“非典”后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预案”)。但该预案发布后,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并未启动过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省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2019年结合机构改革,两次组织开展预案的修订工作,但未及完工即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经历实战“大考”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全面复盘、总结固化我省“抗疫”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组织专班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鉴于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引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因素,也是防控重大疫情的薄弱环节,省卫生健康委同步组织专家制订《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子预案)。

  10月13日,两部预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13日正式印发。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预案框架。修订后的总预案从整体上对原预案作了结构调整、框架重组和流程再造,分为总则、事件分级、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理、保障措施、附则、附件等九个部分,突出问题导向、细化量化、闭环管控,补充完善了许多在实战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子预案在框架上和总预案基本一致,在工作流程上也参照总预案,但更多强调实用性、针对性、指导性,突出对专业领域的规范指引。

  二是风险评估。总预案增设风险评估环节,强调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预警和响应,政府层面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层面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类信息及时分析研判,以此识别事件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据以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子预案侧重对国内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三是分级管理。总预案凸显事件分级在应急响应中的基础性地位,坚持先分级、后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分级标准,以此作为制定应急防控策略的主要依据。子预案根据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危害程度,构建了新冠肺炎、“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禽流感、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肺炭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大量发生等事件类型,划分事件等级,明确防控策略。

  四是响应流程。总预案在监测、报告、评估和预警的基础上,着重对应急响应的基本原则、分级规定、工作措施、调整终止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符合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标准的事件,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启动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要向国务院报备;一般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决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每个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体系也不尽相同。子预案在响应措施方面,重在体现级别提升后的措施递进,确保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相匹配。

  五是应急响应。较之原预案,有两个较大的修改。一是根据分级响应原则,上级政府启动应级响应后,如无特殊情况,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事件发生地应酌情提高响应级别。在省级暂未启动或决定不予启动的情况下,各地可依据本级预案和本地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二是事件等级是决定启动何种级别响应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直接对等,不是说只有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才可以启动一级响应,也不是说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都必须启动一级响应,而是要综合考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流行病学特点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统筹决定。

  六是工作机制。总预案着眼于迭代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提出了应急指挥、联防联控、监测预警、精密智控、平战结合、“三情”联判和医防融合等七大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当前疾控机构编制配置不足、基层“哨点”反应不灵敏、防治贯通不通畅等问题,完善医防融合机制,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由疾控机构向同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派驻公共卫生专员,以提高对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子预案围绕发挥科研技术的关键性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应对体系高效运行。

  七是保障措施。总预案着眼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全方位保障,形成与褒扬激励、失职追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对奖励抚恤、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同时,提出了紧急调集和征用防控物资补偿原则,细化了组织、技术、经费和物资、通信和交通等要求,强调了督导考核、培训演练、应急科研、区域交流等内容。预案以附则和附件的形式,明确了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事件监测体系等。子预案在附件中提出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警方案及分级参考标准等,这也是这次预案修制定的重要变化,进一步细化实化了部门职责与具体标准。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强化两部预案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参与支持的主动性,织密群防群控体系。及时指导各地开展本级预案的修、制订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抓好预案的应用,通过开展针对预案的应急演练并结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践,做好动态评估调整,不断优化完善。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