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与公司签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却去了与“老东家”竞争对手的公司。近日,杭州湾新区一员工跳槽被“老东家”起诉要求赔偿。
2013年1月,黄某入职杭州湾新区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14年9月,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黄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2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该协议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规定了黄某若违约,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最后一年的年收入的1倍作为违约金。
2017年12月,黄某从公司离职。据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黄某的工资性总收入为42万余元。自2018年1月起,该公司按照之前所签协议的相关约定,每月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万余元。
然而,就在“老东家”陆续向黄某支付了22个月计近30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却突然发现黄某从自家公司离职后不久,便去了一家跟自己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对手公司上班。“老东家”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遂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
庭审时,黄某辩称,他离职后不久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3月,他被这家公司派遣至“老东家”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他离职后去的这家公司与“老东家”并没有竞争关系,故自己并未违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老东家”与黄某签订的《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按约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未遵守协议规定,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任职,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违约期限内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为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黄某返还“老东家”此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万余元,并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
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最终予以维持。(记者董小芳通讯员童盈芳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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