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蔡俊杰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责年龄下调,意义何在?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胡舒雯说:“刑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调整?这和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密切相关。根据新的规定,12至14周岁的未成人犯下故意杀人等严重的罪行,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这也将有效震慑那些借着年龄小而故意实施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
我市司法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现状如何?
近年来,在我市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以及伴随着法治宁波建设的深入推进,宁波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
从涉案罪名来看,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最为常见。其中,盗窃、抢劫依旧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流”。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何在?
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致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一是跟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关,如冲动易怒、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等。
二是外力因素的“推波助澜”。网络上充斥的暴力、血腥、色情等信息,一定程度上对中小学生的犯罪行为产生了诱导和示范作用。
三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有些青少年完全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还有些人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伤害了别人也不会受到惩罚。
检察官呼吁——要加强事前预防
“当然,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全社会都应该对未成人给予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共同营造健康友好的成长氛围。”胡舒雯呼吁,家长、老师们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密切关注他们成长中的各种身心变化,培养他们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交友观念;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保护、帮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同时协助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带领孩子们更好地学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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